刊物及新聞公報

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五人

2018年5月25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五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連同警務處和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十三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回收店、商店、酒吧及裝修中的商店,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及兩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四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四十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男一女,年齡為二十二歲及四十歲。

此外,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灣仔、北角、柴灣及九龍東區一帶搜查了四十六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商店及工業大廈,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四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三十五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五十五歲的男子。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28-0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