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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香港居民因協助及教唆一名非法勞工接受僱傭工作被判入獄

2019年5月22日

兩名香港居民因協助及教唆一名持擔保書的印度籍非法勞工接受僱傭工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兩名香港居民早前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一名持有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印度籍男子接受僱傭工作被捕。該名印度籍男子較早前已承認所有控罪及被判刑,並指控兩名香港居民協助及安排他到食肆工作,該兩名香港居民及後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經審訊後,兩名香港居民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監十八個月兩星期及二十二個月兩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28-0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