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
政府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宣布,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將於今年九月八日調整部分服務收費,包括簽發簽證/入境證和旅行證件,以及送遞旅行證件到香港以外地方等。
發言人說:「政府按『收回成本』和『用者自付』原則釐訂及檢討各項收費,而各項政府收費一般應訂於足以收回提供物品或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根據最近的成本檢討結果,簽發簽證/入境證和旅行證件,以及送遞旅行證件到香港以外地方等服務的收費都不足以收回全部成本。
發言人補充:「由於考慮到一次過把所有收費調整至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並不切實可行,故有關項目的收費將調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十一不等,以期逐步收回全部成本。收費項目對大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影響輕微,對一般營商活動影響亦有限。」
入境處會定期檢討各項服務的收費安排,以期提供更具成本效益和質素更佳的服務。該處已採取積極措施以控制服務成本。
與收費調整相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今年七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收費調整將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有關服務的現行及調整後收費列於附件。
項目 | 詳情 | 現行 收費 (元) |
調整後 收費 (元) |
---|---|---|---|
《入境規例 》(第 115A章) | |||
1. | 海員身分證(不論有效期是否須受額外限制) | 310 | 430 |
2. | 普通簽證-其他 | 230 | 330 |
3. | 過境簽證 | 120 | 170 |
4. | 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 其他 | 230 | 330 |
5. | 多次通用回港證(不論有效期是否須受額外限制) | 170 | 210 |
6. | 限用一次的回港證 | 55 | 70 |
7. | 限用一次的入境證-其他 | 230 | 330 |
8. | 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證 | 470 | 670 |
9. | 有效期3年的多次入境證 | 935 | 1,350 |
10. | 未有規定費用的旅行證件批註 | 240 | 350 |
11. | 有效期7 年的簽證身分書(44 頁身分書) | 285 | 325 |
12. | 有效期7 年的簽證身分書(92 頁身分書) | 370 | 450 |
13. | 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 | 540 | 700 |
14. | 補發有效期尚未屆滿的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 | 210 | 260 |
15. | 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旅遊通行證 | 760 | 920 |
16. | 將海員身分證或簽證身分書以雙掛號空郵郵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 | 47 | 60 |
17. | 將海員身分證或簽證身分書以速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亞洲—太平洋區 | 165 | 210 |
18. | 將海員身分證或簽證身分書以速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北美洲及歐洲 | 220 | 310 |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第 539章) | |||
19. | 根據第3(1)條發出護照( 向任何未滿16 歲的人士發出護照除外)-32頁 | 370 | 430 |
20. | 根據第3(1)條發出護照( 向任何未滿16 歲的人士發出護照除外)-48頁 | 460 | 520 |
21. | 根據第3(1)條向任何未滿16 歲的人士發出護照-32頁 | 185 | 215 |
22. | 根據第3(1)條向任何未滿16 歲的人士發出護照-48頁 | 230 | 260 |
23. | 根據第5(1)條修訂現有護照,每次申請計 | 84 | 110 |
24. | 根據第6 條作出批註 | 170 | 200 |
25.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雙掛號空郵郵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 | 47 | 50 |
26.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速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亞洲—太平洋區 | 145 | 210 |
27.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速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北美洲及歐洲 | 205 | 310 |
28. |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速遞方式送往香港以外某地的附加費—其他地區 | 29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