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5A條,婚姻登記官(登記官)可應申請而委任任何符合當其時附表4所訂明的所有條件的人為婚姻監禮人或將其作為婚姻監禮人的委任續期。
以下為《婚姻條例》附表4(婚姻監禮人的資格條件)所訂明之條件:
如果申請人是第一次申請委任為婚姻監禮人並符合《婚姻條例》附表4第1及2段之要求,便可遞交申請。
至於申請續期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申請人如未能於現時委任期屆滿至少兩個月前向登記官遞交申請書及所需證明文件,其續期委任或不能緊接現時委任期屆滿後即時生效。換言之,申請人會於現時委任期屆滿後停止作為婚姻監禮人,直至其續期委任申請獲得批准,才可繼續履行婚姻監禮人之職責。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連結),然後透過郵遞或網上服務遞交申請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申請所需的申請書及文件已載列於"申請委任/續期委任為婚姻監禮人所需的申請書及文件一覽表"。
申請委任為婚姻監禮人
申請續期委任為婚姻監禮人
處理委任/續期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申請:港幣715元
委任/續期委任為婚姻監禮人:港幣405元
有關申請費用,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以郵遞方式申請
網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