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成立,由一位助理处长管辖,辖下设有遣送审理及诉讼科,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掌管。
遣送审理及诉讼科负责审理任何没有权利进入及停留于香港的人士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1,针对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声请。该科亦就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提供支援,并负责处理与免遣返声请及执法有关的上诉/呈请及诉讼个案。
统一审核机制
为维护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及基于公众利益,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的人士均为无合法身份逗留于香港的人,应根据《入境条例》尽快被遣离香港。
根据多宗法院裁决,将被遣返至另一国家的人士,如声称被遣返至该国后会面对酷刑、《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迫害等风险,本处须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审核程序下最终决定其声请不获确立前,暂缓遣返声请人到有关国家。
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和《入境条例》下的责任,以及遵守法院的有关裁决,政府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入境条例》第VIIC部于二零一二年七月经立法会详细讨论后获得通过,并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开始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乃按照该条例所订的法定程序而实行。
统一审核机制为声请人提供合理机会确立其声请,包括于免遣返声请表格填写有关其声请的详情及出席审核会面。审理完成后,本处会书面通知声请人有关的决定及理据。声请人如不服本处的决定,可向法定的独立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声请人在审核程序中可获得所需的援助,包括公费法律支援服务(该计划现时由当值律师服务负责运作);由合资格人士提供的翻译/传译服务;以及就宣称与声请相关但存有争议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医疗检验。
二零一四年三月统一审核机制开始实施时,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个案共有6 699宗。截至二零一六年年底,本处接获另外13 525宗声请,并已就6 383宗声请作出决定,当中包括48宗声请获确立(其中五宗被拒个案于上诉后获上诉委员会确立),而撤回的声请则有3 860宗;尚待审核的声请共有9 981宗,当中约八成声请人来自印度、巴基斯坦、越南、孟加拉及印尼。
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后,提出免遣返声请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旅客,以及在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的人显著增加。自机制实施以来,截至二零一五年年底所接获的声请每月平均有440宗,较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三年期间每月平均102宗增加331%。政府处理免遣返声请的公费开支于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超过十一亿元,较早年大幅增加。大量免遣返声请人士对社会造成影响,引起关注。行政长官于二零一六年《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会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
全面检讨
政府于二零一六年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全面检讨,分别从入境前管制、审核程序、羁留,以及遣送及执法四个范畴着手。
入境前管制
为从源头解决问题,政府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风险较高的可疑访客前往香港。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人当中,约半数为偷渡来港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近年,从内地非法进入香港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大幅增加,他们主要来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须持签证来港的国家。本处非常关注这情况,一直大力支援香港警方及内地有关当局(包括联系互通及情报交流),以协力打击这类非法偷渡活动及协助偷运人蛇的犯罪组织。
除加强执法打击犯罪集团外,政府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实施《2016年入境(未获授权进境者)(修订)令》,修订《入境条例》下有关「未获授权进境者」的定义,除保留越南外,亦加入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索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亚八个非华裔非法入境者的主要来源国家,使绝大部分非华裔非法入境者成为「未获授权进境者」,藉以加重偷运人蛇的刑罚,大幅提高阻吓作用。任何安排或协助未获授权进境者进入或留在香港的人或组织可按《入境条例》(第115章)第VIIA部予以检控,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
其余一半尚待审核的声请人主要为逾期逗留者,当中约30%为藉免签证访港待遇来港的印度旅客。为了便利真正的印度访港旅客并同时实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本处实施「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藉以防止属高风险类别的印度访客启程来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印度国民若非获豁免类别人士2,必须预先于网上申请和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免签证来港旅游。办妥登记的人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可于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内凭「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通知书」及其已登记的印度护照,多次免签证来港旅游,每次逗留最多14天。任何未能办妥预办入境登记的印度旅客,可向本处提出来港的旅游签证申请。此外,本处会视乎情况,检讨个别国家的免签证安排。
审核程序
本处一直致力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各项行政措施,藉以简化程序和提升效率,务求加快审理声请个案,例如自二零一六年四月起推行提早审核会面安排。在新安排下,声请人在获得声请表格并由本处转介当值律师服务时,会立即获安排会面日期,令审核会面可在交回声请表格后三星期内进行。每宗声请所需的处理时间由以往平均25星期减少至约15星期。通过简化程序和各项行政措施,本处在二零一六年共处理了3 218宗声请个案,较二零一五年的2 339宗大幅上升38%。
此外,为支援进行全面检讨的工作和加快审核程序,本处获准于二零一六至一七财政年度增设83个职位(包括81名前线人员)。通过上述改善措施,本处于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将进一步提升个案处理量。为此,政府打算以试验形式尽快设立一个辅助名册,向更多声请人在审核程序中提供相同质素的公费法律支援服务。
本处会继续探讨改善措施,以进一步加快审核程序。此外,政府亦正研究修订《入境条例》,以订明统一审核机制的法定程序、收紧审核时限和禁止拖延。
为更有效支援审核过程,本处会继续加强搜集原居国资料的能力。本处亦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向声请人提供传译服务。本处现时聘用驻部门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语言支援,并翻译声请人递交的文件。二零一六年,本处增聘了三名传译员,应付急增的声请个案。此外,本处亦会因应需要,以个案形式聘用司法机构辖下约280名登记的非政府兼职传译员。
羁留
《入境条例》赋予本处权力羁留正在等候审核免遣返声请及/或遣送程序的非法入境者及其他有关人士,而有关权力受制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按有关原则,若免遣返声请审核程序及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人士便不能被长期羁留。政府在全面检讨中,会从法律、资源、公众安全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遣送及执法
本处一直与有关国家的领事馆及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尽快将免遣返声请不获确立的人遣送离境。本处亦不断加强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劳工及其雇主。
与其他地区机关保持紧密合作
此外,本处致力与声请人的主要来源国家加强联系。继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出访印度后,本处于二零一六年分别派员出访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向当局介绍香港在打击非法劳工及人口贩运方面的严格法例条文和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的目的,以及就执法方面的情报搜集和联络事宜商讨合作。访问团亦与驻当地的中国使领馆就审批前往香港的签证事宜作交流,并通过当地传媒提醒该国国民切勿受犯罪集团误导,误信可在港以难民身份居留或以身试法图谋来港非法工作。本处日后会继续出访其他主要来源国家,与当局沟通会面,反映该国偷渡者偷渡来港并在港提出免遣返声请的情况,同时亦会与当地执法机构加强联系和交换情报。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及执法诉讼
被拒绝的声请人可提出上诉,由属独立法定机构的上诉委员会考虑。不满上诉委员会所作裁定的声请人可申请司法复核。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组主要负责处理声请人就免遣返声请决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及有关的司法复核。
遣送审理及诉讼科辖下的执法诉讼组负责处理与遣送离境和递解离境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羁留相关的申索损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