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頁頂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組織圖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成立,由一位助理處長管轄,轄下設有遣送審理及訴訟科,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掌管。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負責審理任何沒有權利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士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1,針對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該科亦就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提供支援,並負責處理與免遣返聲請及執法有關的上訴/呈請及訴訟個案。

1 適用理由包括《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載《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當中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二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有風險受到損害,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公約》)第 33 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

統一審核機制

為維護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眾利益,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的人士均為無合法身份逗留於香港的人,應根據《入境條例》盡快被遣離香港。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士,如聲稱被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迫害等風險,本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下最終決定其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本處個案主任在傳譯員的協助下,與由代表律師陪同的免遣返聲請人進行審核會面。

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和《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遵守法院的有關裁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入境條例》第VIIC部於二零一二年七月經立法會詳細討論後獲得通過,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開始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乃按照該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而實行。

統一審核機制為聲請人提供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於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有關其聲請的詳情及出席審核會面。審理完成後,本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有關的決定及理據。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向法定的獨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可獲得所需的援助,包括公費法律支援服務(該計劃現時由當值律師服務負責運作);由合資格人士提供的翻譯/傳譯服務;以及就宣稱與聲請相關但存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進行醫療檢驗。

二零一四年三月統一審核機制開始實施時,尚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個案共有6 699宗。截至二零一六年年底,本處接獲另外13 525宗聲請,並已就6 383宗聲請作出決定,當中包括48宗聲請獲確立(其中五宗被拒個案於上訴後獲上訴委員會確立),而撤回的聲請則有3 860宗;尚待審核的聲請共有9 981宗,當中約八成聲請人來自印度、巴基斯坦、越南、孟加拉及印尼。

所有負責審核免遣返聲請的個案審理人員在就任前均會接受專業訓練課程。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旅客,以及在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的人顯著增加。自機制實施以來,截至二零一五年年底所接獲的聲請每月平均有440宗,較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三年期間每月平均102宗增加331%。政府處理免遣返聲請的公費開支於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超過十一億元,較早年大幅增加。大量免遣返聲請人士對社會造成影響,引起關注。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政府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

全面檢討

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分別從入境前管制、審核程序、羈留,以及遣送及執法四個範疇着手。

入境前管制

為從源頭解決問題,政府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風險較高的可疑訪客前往香港。尚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人當中,約半數為偷渡來港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近年,從內地非法進入香港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大幅增加,他們主要來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須持簽證來港的國家。本處非常關注這情況,一直大力支援香港警方及內地有關當局(包括聯繫互通及情報交流),以協力打擊這類非法偷渡活動及協助偷運人蛇的犯罪組織。

除加強執法打擊犯罪集團外,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實施《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修訂《入境條例》下有關「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除保留越南外,亦加入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亞八個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的主要來源國家,使絕大部分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成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藉以加重偷運人蛇的刑罰,大幅提高阻嚇作用。任何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或留在香港的人或組織可按《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A部予以檢控,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

辦妥預辦入境登記的印度國民須自行列印「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通知書」,用以辦理入境檢查手續。

其餘一半尚待審核的聲請人主要為逾期逗留者,當中約30%為藉免簽證訪港待遇來港的印度旅客。為了便利真正的印度訪港旅客並同時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本處實施「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藉以防止屬高風險類別的印度訪客啓程來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印度國民若非獲豁免類別人士2,必須預先於網上申請和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免簽證來港旅遊。辦妥登記的人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於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內憑「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通知書」及其已登記的印度護照,多次免簽證來港旅遊,每次逗留最多14天。任何未能辦妥預辦入境登記的印度旅客,可向本處提出來港的旅遊簽證申請。此外,本處會視乎情況,檢討個別國家的免簽證安排。

2 獲豁免預辦入境登記人士包括持有有效的印度外交或公務護照或香港特區旅遊通行證人士,以及已辦妥登記「經常訪港旅客使用e-道服務」的印度國民。

審核程序

本處一直致力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各項行政措施,藉以簡化程序和提升效率,務求加快審理聲請個案,例如自二零一六年四月起推行提早審核會面安排。在新安排下,聲請人在獲得聲請表格並由本處轉介當值律師服務時,會立即獲安排會面日期,令審核會面可在交回聲請表格後三星期內進行。每宗聲請所需的處理時間由以往平均25星期減少至約15星期。通過簡化程序和各項行政措施,本處在二零一六年共處理了3 218宗聲請個案,較二零一五年的2 339宗大幅上升38%。

此外,為支援進行全面檢討的工作和加快審核程序,本處獲准於二零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增設83個職位(包括81名前線人員)。通過上述改善措施,本處於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將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量。為此,政府打算以試驗形式盡快設立一個輔助名冊,向更多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提供相同質素的公費法律支援服務。

本處會繼續探討改善措施,以進一步加快審核程序。此外,政府亦正研究修訂《入境條例》,以訂明統一審核機制的法定程序、收緊審核時限和禁止拖延。

本處設有資料庫儲存來源國家的地區資訊、專題報告、主要事件的資料,以協助審核聲請。

為更有效支援審核過程,本處會繼續加強搜集原居國資料的能力。本處亦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傳譯服務。本處現時聘用駐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語言支援,並翻譯聲請人遞交的文件。二零一六年,本處增聘了三名傳譯員,應付急增的聲請個案。此外,本處亦會因應需要,以個案形式聘用司法機構轄下約280名登記的非政府兼職傳譯員。

羈留

《入境條例》賦予本處權力羈留正在等候審核免遣返聲請及/或遣送程序的非法入境者及其他有關人士,而有關權力受制於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按有關原則,若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及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人士便不能被長期羈留。政府在全面檢討中,會從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遣送及執法

本處一直與有關國家的領事館及機構保持緊密聯繫,盡快將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遣送離境。本處亦不斷加強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勞工及其僱主。

與其他地區機關保持緊密合作

本處代表團出訪聲請人的主要來源國家,向有關當局反映香港在打擊非法勞工及人口販運方面的嚴格執法及法例條文,介紹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相關請況,並就執法方面的情報搜集和聯絡事宜商討合作。

此外,本處致力與聲請人的主要來源國家加強聯繫。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出訪印度後,本處於二零一六年分別派員出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向當局介紹香港在打擊非法勞工及人口販運方面的嚴格法例條文和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目的,以及就執法方面的情報搜集和聯絡事宜商討合作。訪問團亦與駐當地的中國使領館就審批前往香港的簽證事宜作交流,並通過當地傳媒提醒該國國民切勿受犯罪集團誤導,誤信可在港以難民身份居留或以身試法圖謀來港非法工作。本處日後會繼續出訪其他主要來源國家,與當局溝通會面,反映該國偷渡者偷渡來港並在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情況,同時亦會與當地執法機構加強聯繫和交換情報。

遣送審理訴訟支援及執法訴訟

被拒絕的聲請人可提出上訴,由屬獨立法定機構的上訴委員會考慮。不滿上訴委員會所作裁定的聲請人可申請司法覆核。

遣送審理(訴訟支援)組主要負責處理聲請人就免遣返聲請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及有關的司法覆核。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轄下的執法訴訟組負責處理與遣送離境和遞解離境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與羈留相關的申索損害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