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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送審理及訴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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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送審理及訴訟部組織圖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由一位助理處長管轄,其下的遣送審理及訴訟科則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掌管。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負責審理沒有權利進入及逗留於香港的人,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1提出的免遣返聲請。該科亦支援政府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負責處理關乎免遣返聲請及執法的上訴/呈請及訴訟個案,並制定及推行有關遞解及遣送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人士離境方面的措施。

1 適用理由包括《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載《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當中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二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有風險受到損害,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

統一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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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主理人員在傳譯員的協助下,與由代表律師陪同的免遣返聲請人進行審核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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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個案主理人員具備足夠知識處理有關個案及了解相關法律程序,本處提供本地及海外最新案例等法例書籍以作參考。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者,均無合法身份逗留於香港。為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維護公眾利益,應根據《入境條例》盡快遣送他們離港。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如聲稱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迫害等風險,本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下,於作出最終決定其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和《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執行法院的有關裁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入境條例》第VIIC部於二零一二年七月經立法會詳細討論後獲得通過,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開始生效。統一審核機制乃按照該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而實行。

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人有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其聲請的詳情和出席審核會面。審結後,本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其決定及理由。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向獨立運作的法定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可獲得所需的專業援助,包括公費法律支援服務、由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傳譯/翻譯服務,及就宣稱與聲請相關但存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進行醫療檢驗。

全面檢討及成效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藉非法入境、逾期逗留,以及在口岸遭拒絕入境時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數目明顯上升。針對有關情況,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並落實多項針對性措施,包括對潛在免遣返聲請人實施入境前管制、加快審核程序、加強執法及加快將聲請不獲確立的人遣送離港等,從根本解決免遣返聲請的問題。本處一直積極配合相關的檢討工作,多項措施於二零一九年繼續取得成效。

本處積極配合政府的策略檢討,針對問題的根源,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風險較高的可疑訪客來港。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聲請人的主要抵港途徑包括經內地非法進入香港。他們主要來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不獲免簽證入境待遇的國家。本處非常關注這情況,持續與香港警方及內地有關當局採取全面邊界佈防及執法,包括聯繫互通及情報交流,聯手嚴厲打擊非法跨境偷渡活動及涉及偷運人蛇的犯罪集團。

本處留意到人蛇集團蛇頭會不時改變手法,包括轉移偷渡路徑和模式。針對有關情況,本處和本地及內地執法機關保持緊密合作,嚴厲打擊偷渡活動及販運人蛇集團。

另一方面,鑑於為數不少的免遣返聲請人為利用免簽證訪港待遇來港後逾期逗留的旅客,本處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實施「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規定來自印度(聲請人最主要來源國家之一)的入境遊客,必須預先於網上申請並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免簽證來港旅遊。有關措施一直運作暢順,便利真正訪港旅客的同時,亦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截至二零一九年年底,印度旅客在來港後逾期逗留的數目較二零一六年下跌80%。整體而言,鑑於各項入境前管制措施發揮作用,入境處於二零一九年共接獲1 213宗免遣返聲請,跟二零一八年的1 216宗相若,較高峰期則大幅減少八成。

本處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項措施優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預約審核會面、就來源國家建立客觀、可靠及適時更新的資料庫以提升處理個案的能力及效率,及安排專責人員處理來自同一國家的聲請等,藉以加快審理聲請個案。二零一九年,入境處處理每宗聲請的平均時間約10星期;而審核會面的成功率亦由二零一四年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的61%,提升至二零一九年的90%。

另一方面,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同時運作,讓每天可以展開審核程序的聲請數目上限由每天13宗增加近八成至最高每天23宗。配合各項加快處理聲請個案的行政措施,本處已完成審核積壓的免遣返聲請,並可即時處理新接獲的個案。本處在二零一九年共完成審核1 344宗聲請個案。總結統一審核機制於二零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至二零一九年年底,除機制實施時尚待審核的6 699宗免遣返聲請外,本處接獲另外17 797宗聲請。期間,本處已就17 376宗聲請作出決定,當中165宗獲確立(包括83宗於上訴階段獲確立),另有6 854宗撤回;尚待審核的聲請為266宗,較二零一八年年底的546宗大幅下降。

此外,政府亦將修訂《入境條例》,藉以改善審核免遣返聲請及上訴的程序,並引入措施以加強在執法、遣送和羈留方面的工作。

為更有效支援審核過程,本處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傳譯服務。本處聘用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並翻譯聲請人所遞交的文件。此外,本處亦會因應需要,以個案形式聘用司法機構轄下的非政府兼職傳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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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有資料庫儲存聲請人來源國家的地區資訊、專題報告和主要事件等資料,以協助審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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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聘用駐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並翻譯聲請人所遞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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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負責審核免遣返聲請的個案主理人員,在就任前均須接受專業訓練課程。

《入境條例》賦予本處權力,羈留正在等候審核免遣返聲請及/或遣送程序的人士等;行使有關權力時須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按有關原則,若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或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人士便不能被羈留。作為全面檢討的一環,政府會繼續循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的措施,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入境處一直致力盡快把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根據現行相關法例及政策遣離香港。為此,遣送審理及訴訟科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作架構重組,成立新的分科專責處理遣送及遞解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人士的相關工作以優化運作。當中,包括透過與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繫,進一步加快遣送程序。入境處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採用專機執行特別遣送行動,把合共30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遣送離境。二零一九年,共2 904名非華裔人士被遣離香港(包括約1 600名免遣返聲請被拒、撤回、無法跟進或自願遣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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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積極尋求各種方法以進一步提升遣送工作的效率,例如利用包機執行大規模遣送行動。


與其他地區機關保持緊密合作

此外,本處一直與聲請人的主要來源國家保持緊密聯繫。過往曾出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介紹香港在打擊非法勞工及人口販運方面的嚴格法例條文、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目的、就執法行動的情報搜集和聯絡事宜商討合作,以及與當局商討如何加快遣送程序。本處日後會繼續按需要出訪有關的主要來源國家,與當局溝通會面及反映該國人士非法留港後,在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情況,並與當地執法機構建立聯繫、交換情報和合作。同時,本處會繼續加強與有關國家領事館的溝通,以求進一步加快聲請不獲確立人士的遣送程序。

遣送訴訟支援

被拒絕的聲請人可提出上訴,上訴將由上訴委員會審理。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其下設有專責小組負責處理聲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及有關的司法覆核,並處理有關遣送及遞解離境的民事訴訟,以及關乎羈留的損害賠償申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