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
- 申请人在递交入境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注1;
- 申请人须符合「技术专才清单」中其所属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注2)及技能要求等;
- 申请人须已确实在港受聘从事「技术专才清单」中的指定技术工种,而所订的雇佣合约须符合适用于该指定技术工种的最短期限规定注1;以及
-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
详情请参阅《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入境指南》
注1:
不适用于延长逗留期限或转换工作的申请。
注2:
申请人如(i)曾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现拟根据技术专才类别再次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同一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或(ii)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但工作范畴不同,均必先取得相关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否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所有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而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受配额限制。技术专才类别在推行首三年注3内共设有10 000个申请配额,每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以3 000个为限。
此外,技术专才类别的申请只限载列于「技术专才清单」的指定技术工种,详情请参阅「技术专才清单」。
注3:
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
「技术专才清单」涵盖八项指定技术工种,分别为新型工业技术员、护士、飞机维修技术员、海事技术员(本地船只)、资讯科技技术员、升降机/自动梯技术员、建筑信息模拟协调员及电业技术员。
配额先到先得。申请人及其雇主透过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成功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即可视作取得配额。当整体配额或某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用尽,入境处的网上申请系统便会暂停接受相关申请。如有申请最终未能获批,其所占的配额将释放予其他申请人使用。入境处会在特定时间重新开放网上申请系统,接受新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释放出的配额同为先到先得。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个别技术工种要求申请人在港累积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方可取得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有关技术专才如在申请入境时尚未取得相关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则在首次入境时一般只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并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惟不得转换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除非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否则技术专才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不得转换工作范畴注4(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注4:
在同一技术工种下转换工作范畴不受配额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如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技术专才及其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七天内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合约终止日期。
如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而终止,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技术专才须在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此外,有关技术专才亦须尽快通知其受养人(如有)有关其雇佣合约终止和受养人须在限期内离港的规定。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如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如技术专才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后有意再次来港从事任何指定技术工种,便须重新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并受配额限制;惟再次根据技术专才类别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相同技术工种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并须视乎当时是否仍有配额,其入境申请方会获考虑(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如技术专才拟转换工作至其他技术工种,须重新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并受配额限制。此外,有关技术专才及其原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七天内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合约终止日期。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如欲转换工作,须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注5,并仍然符合相关的申请资格,其申请才会获得考虑。一般而言,技术专才如获批准在首个入境期限(即24或36个月)内申请转换工作,除非申请时已符合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要求,并且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详情请参阅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否则只可继续在港工作至原定24或36个月的剩余期间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
注5:
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有关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申请人若透过技术专才类别获准来港工作,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6及十八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就此,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并为受养人提供合适的居所。
注6: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拟提出技术专才类别申请,你可透过网上申请服务为你自己及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在同一次网上申请中,申请人最多可为八名随行受养人一并递交申请。
按现行政策,如上述人士获准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可以在香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如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