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年龄在十一岁以下及未领有其他个人身份证明(如载有该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经学校盖印认证的相片的学校证明文件)的儿童。任何年满十八岁并认识申领证件儿童的人士(除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外),均可作为副署人。 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
递交填妥表格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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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与申请一并递交(如适用) |
亲自递交: | 与申请一并递交(如适用) |
传真号码: | 不设传真申请服务 |
查询电话: | (852) 2824 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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