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2024/25及2025/26学年入读指定课程的毕业生)
[注意 : 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将于2026年中第一批职业训练局指定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的合资格非本地学生毕业时开放申请。]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下称「职专计划」)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职专计划是一个试行计划,容许指定学年来港修读合资格的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指定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注1的非本地学生注2在毕业后申请留港,投身与其修读课程相关的技术行业。
职专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以及曾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逗留在香港特区的人士。
注1:职专计划合资格课程列表载于职训局网页。
非本地职专毕业生是指在指定学年来港入读,并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的非本地学生。申请必须在不迟于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提交。申请人根据职专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职专计划列明的申请资格、申请细则及一般的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职专计划申请留港/回港就业:
A类申请人
初次逗留安排
有意根据职专计划申请留港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须向职训局申请「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注3。 获职训局发出「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后至毕业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入境处提交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A类申请人。A类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无须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其间可寻找及从事与其修毕课程相关专业的全职工作(下称「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 每名A类申请人(不论修毕职专计划指定课程的数目)只可根据职专计划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注3:职训局为A类申请人发出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A类申请人)」以确认申请人于指定学年来港入读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并已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及获得高级文凭学历。
B类申请人
申请回港就业
在毕业日期起计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向入境处提交回港就业申请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属B类申请人。B类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B类申请人须于申请时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B类申请人)」注4。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注4:职训局为B 类申请人发出的「首次申请资格证明( B 类申请人)」以确认( a ) 申请人于指定学年来港入读合资格的职训局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并已于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修毕及获得高级文凭学历;以及( b ) 申请人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根据职专计划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5,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职专计划获批准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在港逗留期间,他们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并且可以在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任何受养人延期逗留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上文所列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保证人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而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12星期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注5: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注意 : 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将于2026年中第一批职业训练局指定全日制高级文凭课程的合资格非本地学生毕业时开放申请。]
合资格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获职训局发出「首次申请资格证明」后便可透过入境事务处网页网上递交职专计划的申请。
请参阅职专计划指南第IX部。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数据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根据职专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如为申请高峰期,处理签证申请所需时间可能会较长。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职专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浏览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hks/specifiedschemes.html。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货币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如欲取得更多数据,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至(852) 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处查询。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职专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浏览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hks/specifiedschemes.html。
申请获批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货币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签证」。
内地居民
申请获批者会获发进入许可,而在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由内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假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进入许可(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非内地居民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签证/进入许可。
延长逗留期限在港工作
A类申请人
A类申请人可在首年签证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除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外,亦须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A类申请人在提出首次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工作资格证明」,以确认申请人已获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 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其后,申请人可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除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外,申请时须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续期资格证明」,以确认申请人在最近一次根据职专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期间一直受聘于入境处处长批准的雇佣工作;并确认申请人在逗留期限届满后会继续受聘于同一份工作/已获受聘于另一份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且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B类申请人
B类申请人可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除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外,申请时须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续期资格证明」,以确认申请人在最近一次根据职专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期间一直受聘于入境处处长批准的雇佣工作;并确认申请人在逗留期限届满后会继续受聘于同一份工作/已获受聘于另一份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且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连续48个月后
A类及B类申请人如根据职专计划已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连续逗留48个月或以上,则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再次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除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外,申请时须提交由职训局签发的「续期资格证明」,以确认申请人在最近一次根据职专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期间一直受聘于入境处处长批准的雇佣工作。虽然申请人获延长逗留期限后无须受聘于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但仍须证明自己将继续在港受聘于全职工作,而有关工作通常由高级文凭或以上学历人士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而合约期限不少于一年,有关申请才会获得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将不被视为已获得聘用。
申请获批者一般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早者为准),其间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
根据职专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工作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只可在获准逗留期限内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在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首48个月内,申请人必须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全职工作,而在该48个月内,申请人只可于签证有效期内申请转换雇主一次注1,但在每次逗留期限届满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转换另一雇主则不受此限制。如欲转换雇主,申请人须重新向职训局申请新的「续期资格证明」,获发该证明后须向入境处提出相关申请。申请人及其新的工作须仍然符合职专计划的申请资格和规定,有关申请才会获考虑批准。
如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的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终止,雇佣双方必须在合约终止日期前七天内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若事前并无通知而终止合约,雇佣双方则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一个工作天内通知入境处有关合约终止的事宜。另外,雇佣双方亦须于上述期限内透过职训局网上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职训局有关终止合约的事宜。
如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终止,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只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至合约终止后12个星期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如非本地职专毕业生在12个星期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以期限较早者为准)获得与其专业相关的新聘用,可向职训局申请新的「续期资格证明」,并向入境处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申请人及其新的工作须仍符合职专计划的申请资格和规定,有关申请才会获考虑批准。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职专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