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專才類別提出的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
- 申請人在遞交入境申請時年齡介乎18至40歲註1;
- 申請人須符合「技術專才清單」中其所屬指定技術工種所列明的最低資歷要求,包括學歷、年資、專業資格(如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註2)及技能要求等;
- 申請人須已確實在港受聘從事「技術專才清單」中的指定技術工種,而所訂的僱傭合約須符合適用於該指定技術工種的最短期限規定註1;以及
-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相關技術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並且不低於當時本港擁有專上教育非學位學歷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數(以較高者為準)。
詳情請參閱《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入境指南》
註1:
不適用於延長逗留期限或轉換工作的申請。
註2:
申請人如(i)曾經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現擬根據技術專才類別再次申請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從事同一技術工種(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這包括同一技術工種下的同一個或另一個工作範疇);或(ii)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繼續在港受聘從事同一技術工種,但工作範疇不同,均必先取得相關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否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所有根據技術專才類別而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受配額限制。技術專才類別在推行首三年註3內共設有10 000個申請配額,每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以3 000個為限。
此外,技術專才類別的申請只限載列於「技術專才清單」的指定技術工種,詳情請參閱「技術專才清單」。
註3:
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包括首尾兩天)。
「技術專才清單」涵蓋八項指定技術工種,分別為新型工業技術員、護士、飛機維修技術員、海事技術員(本地船隻)、資訊科技技術員、升降機/自動梯技術員、建築信息模擬協調員及電業技術員。
配額先到先得。申請人及其僱主透過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成功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即可視作取得配額。當整體配額或某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用盡,入境處的網上申請系統便會暫停接受相關申請。如有申請最終未能獲批,其所佔的配額將釋放予其他申請人使用。入境處會在特定時間重新開放網上申請系統,接受新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釋放出的配額同為先到先得。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所遞交的申請,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關政策局/部門或專業機構核實申請人資歷的結果(如適用)]及相關的申請費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申請費用,入境處將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根據技術專才類別獲准在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個別技術工種要求申請人在港累積一定時間的工作經驗,方可取得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有關技術專才如在申請入境時尚未取得相關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則在首次入境時一般只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24個月。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只可從事入境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並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才可轉換工作,惟不得轉換技術工種。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除非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否則技術專才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不得轉換工作範疇註4(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註4:
在同一技術工種下轉換工作範疇不受配額限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如僱傭合約於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技術專才及其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透過入境處網上服務系統通知入境處合約終止日期。
如僱傭合約於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的技術專才須在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此外,有關技術專才亦須盡快通知其受養人(如有)有關其僱傭合約終止和受養人須在限期內離港的規定。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如保證人的僱傭合約於保證人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前已終止,其受養人亦須在該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
如技術專才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後有意再次來港從事任何指定技術工種,便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惟再次根據技術專才類別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從事相同技術工種的申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並須視乎當時是否仍有配額,其入境申請方會獲考慮(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如技術專才擬轉換工作至其他技術工種,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此外,有關技術專才及其原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透過入境處網上服務系統通知入境處合約終止日期。
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如欲轉換工作,須繼續在港受聘從事同一技術工種註5,並仍然符合相關的申請資格,其申請才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技術專才如獲批准在首個入境期限(即24或36個月)內申請轉換工作,除非申請時已符合相關延長逗留期限的要求,並且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詳情請參閱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否則只可繼續在港工作至原定24或36個月的剩餘期間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
註5:
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這包括同一技術工種下的同一個或另一個工作範疇。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有關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
申請人若透過技術專才類別獲准來港工作,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6及十八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就此,申請人必須證明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並為受養人提供合適的居所。
註6: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 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 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 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 (d) 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不需要。如你擬提出技術專才類別申請,你可透過網上申請服務為你自己及隨行受養人一併遞交申請。在同一次網上申請中,申請人最多可為八名隨行受養人一併遞交申請。
按現行政策,如上述人士獲准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可以在香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如保證人的僱傭合約於保證人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前已終止,其受養人亦須在該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