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設立香港出生登記紀錄的目的是: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如欲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申請人可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或申請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在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時,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的出生登記編號難以辨認,申請人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特定查冊
一般查冊
申請人可親身、以郵遞方式或透過互聯網遞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的申請書。
親身遞交
申請人可前往以下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親身遞交有關申請:
郵遞申請
若以郵遞方式申請,請將申請書郵寄至以下地址:
生死登記總處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網上申請
申請人為登記資料當事人(即其出生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有關人士(即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可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申請人須在親身遞交申請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經網上遞交申請的人士須在領取結果或紀錄時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郵遞申請的人士須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如申請人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則須一併出示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如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申請人須出示舊有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結果;否則,申請人須先行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申請人如不是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須提交補充資料(包括與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關係,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以支持你的要求。視乎個案性質,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進一步資料。
親身遞交
處理親身遞交的申請需時約10分鐘。如申請人所翻查的出生登記紀錄已轉換為電腦紀錄,則翻查結果及/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可在10分鐘內簽發。否則,處理申請的時間如下(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至於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一般查冊」,則沒有特定處理時間。當有結果時,本處將會另行通知。
網上申請
辦理網上申請所需的時間為10至20分鐘。申請人會獲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時間。
註:在某些繁忙時段或繁忙期間,又或倘若個案涉及複雜情況,則未必可以達標。
翻查出生登記紀錄
領取出生登記記項 的核證副本
親身付款
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
郵寄
本地申請人可以港幣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請人則可以港幣銀行匯票郵寄付款,銀行匯票抬頭人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受。申請人亦可選擇以網上方式註一付款。請勿郵寄現金。
網上付款
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所需的費用,會在網上即時收取;至於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會在申請人指定的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親身遞交
如親身遞交申請,申請人須前往遞交申請的出生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無人領取的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將會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被註銷。
郵遞申請
如以郵遞方式遞交申請,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將會郵寄給申請人。
網上申請
如於網上遞交申請,申請人須親身前往他/她所選擇的領證登記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人須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及領證登記處。當到達領證登記處時,申請人需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以便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
無人領取的翻查結果及/或有關記項的核證副本將會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被註銷。
如你是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請緊記帶同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前來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否則你將不會獲發有關的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