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已轉授法定權力和職責予入境事務處處長執行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第4條批出特許予任何公眾禮拜場所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
任何公眾禮拜場所(「該場所」)之神職主管可為「該場所」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連結),然後透過郵遞或網上服務遞交申請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當收到申請人的網上申請後,本處會覆核已遞交的申請書及所需的文件,並會聯絡你安排繳交相關費用或提交額外文件(如需要)。
如所有已遞交的文件符合要求,本處會派員到訪「該場所」進行實地考察以確認「該場所」是適合舉行婚禮的場所。
申請所需的申請書及文件已載列於"申請禮拜場所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所需的申請書及文件一覽表"。
申請禮拜場所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是免費的。
當「該場所」獲批給許可證後,登記官會以信函方式通知「該場所」的神職主管有關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