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婚姻是人生的新階段。一對新人在許下結婚誓言之前,須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不論結婚雙方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登記結婚。
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 結婚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頁面上方的選擇欄目內載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以供參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舉行婚禮的場地,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
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表格MR1(S))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按照《婚姻條例》的規定,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因此,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亦可選擇交由婚姻監禮人代辦相關手續。
申請手續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除非結婚雙方均居於香港以外地區,否則其中一方或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或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在遞交通知書時,擬結婚人士須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的旅行證件。有關人士不用填寫申請表格,但必須提供下列的個人資料,供婚姻登記處職員擬備及印製通知書之用:
- 全名
- 婚姻狀況(即是否未婚、鰥夫或寡婦、離婚人士或以往曾否採用任何儀式結婚)
- 職業
- 年齡
- 住址
- 雙方父母的姓名
- 如任何一方未滿21歲,必須列明同意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條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為節省在登記處辦理遞交通知書手續的時間,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預先塡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 21B),並於辦理通知書時一併遞交。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亦不等同通知書。
未滿21歲的人士、離婚人士、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供額外證明文件。
未滿21歲人士
-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 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
-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 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 如同意書由當事人的生父/母發出,當事人須在遞交通知書時出示以下文件:
- 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 如當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續的,須出示父母的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及父/母的法定聲明,以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 如當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離婚或分居,須出示對當事人管養權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 如當事人是非婚生人士,須出示母親的法定聲明,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 如沒有該等可發出同意書的人士,當事人可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該同意書。
-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 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離婚人士
- 如擬結婚人士是離婚人士,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在遞交通知書時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慣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否則,當事人須作出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 如當事人不在香港,有關聲明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 如提交的離婚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鰥夫或寡婦
- 如擬結婚人士是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其先前的結婚證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擬結婚人士如打算在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便須到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遞交通知書。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則應到有關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有關人士可前往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其他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遞交通知書。
擬結婚人士亦可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透過婚姻監禮人遞交通知書,在聘用婚姻監禮人前,可參考以下連結,作出恰當的婚禮安排。
擬結婚人士可透過互聯網(www.gov.hk/marriagebooking)或電話(使用按掣式音頻電話致電(852) 3102 3883)預約遞交通知書,免費預約服務24小時運作,預約名額先到先得。請注意:每對準新人只能預約一個時間。
婚姻登記處結婚預約
在婚姻登記處結婚之預約服務,可分兩類供你選擇。有關詳情如下:
(i)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
如擬結婚人士在預約遞交通知書時,打算同時登記禮堂預留之優先籌號,以便在選定的日期於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便須提前預約, 即於婚禮舉行日期三個月前的14日內,辦理預約及取得優先籌號登記,先到先得。
舉例說明提前預約日期如下:
擬舉行婚禮日期 | 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 | 使用本服務辦理預約的日期 |
---|---|---|
27/05/2015 | 27/02/2015 | 13/02/2015-26/02/2015 |
01/08/2015 | 02/05/2015 (01/05/2015為公眾假期) | 18/04/2015-01/05/2015 |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若擬結婚人士所選擇的婚姻登記處在其擬結婚的日期仍有婚禮舉行時段可供挑選,在成功完成預約程序後,電腦系統會為該名人士:
(a)預留一個遞交通知書的日期和時間,及
(b)編配一個預留禮堂優先籌號。
擬結婚人士在依約遞交通知書當日,可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其婚禮的舉行時段。
[請注意:結婚人士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若未有依時到達,已作出的預約以及所獲編配之揀選婚禮時段籌號,一概逾時無效。]
(ii)預約遞交通知書,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
如擬結婚人士打算於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而:
- 無計劃於特定日子舉行婚禮,或
- 錯過了上文(i)類預約服務所述的14天提前預約期,
擬結婚人士可預約一個日期,到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擬結婚人士依約遞交通知書時,可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請注意:擬結婚人士須在通知書於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之後,以及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之後,方可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擬結婚人士所選擇的婚禮舉行日期,須在發出通知書的15 天後及通知書的3個月有效期內。
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
若擬結婚人士打算於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可預約一個日期到其選擇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可供預約的日期為辦理預約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
網上遞交婚姻登記所需資料
如擬結婚人士已成功預約遞交通知書,可進一步使用網上服務,在不遲於所預約日期的前一天,透過互聯網填報婚姻登記所需之詳細資料。
在婚姻登記處的櫃枱處理通知書需時約為30分鐘。一些複雜個案或需較長時間。
將通知書存檔及展示的訂明費用為港幣305元。
如通知書於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婚姻登記處遞交,繳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期票恕不接受。
申請後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通知書的第I部分將在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和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間,任何在法律上獲授權人士可對該宗婚姻提出反對。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內無人提出反對及擬結婚雙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雙方便可在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發給擬結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監禮人代領。
請注意:有關人士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其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仍未舉行婚禮之有關人士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擬結婚人士計劃於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並已預約遞交通知書及登記預留禮堂之優先籌號,可在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揀選婚禮的舉行時段。若擬結婚人士只預約遞交通知書,但不作預留禮堂之優先次序登記,仍可在遞交通知書時,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選擇的所餘名額,挑選婚禮日期及時間。
如婚禮擬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擬結婚人士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婚禮舉行前,擬結婚人士應確保已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想了解更多關於舉行婚禮及相關登記費用,可點擊頁面上方選擇欄目的“舉行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