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组织图

遣送审理及诉讼部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成立,由一位助理处长管辖,其下的遣送审理及诉讼科则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掌管。

遣送审理及诉讼科负责审理任何没有权利进入及停留于香港的人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1,针对另一国家而提出的免遣返声请。该科亦就政府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提供支援,并负责处理与免遣返声请及执法有关的上诉/呈请及诉讼个案。

1 适用理由包括《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载《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当中包括《香港人权法案》第二条所指的生存的权利及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有风险受到损害,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条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

统一审核机制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者,均无合法身份逗留于香港。为维护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基于公众利益,应根据《入境条例》尽快把他们遣离香港。

本处的个案主理人员在传译员的协助下,与由代表律师陪同的免遣返声请人进行审核会面。
声请人如不服本处的决定可提出上诉,由法定的独立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免遣返声请呈请办事处审理。

根据多宗法院裁决,将被遣返至另一国家的人,如声称被遣返至该国后会面对酷刑、《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迫害等风险,本处须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审核程序下,于作出最终决定其声请不获确立前,暂缓遣返声请人到有关国家。

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和《入境条例》下的责任,以及执行法院的有关裁决,政府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入境条例》第VIIC部于二零一二年七月经立法会详细讨论后获得通过,并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开始生效。统一审核机制乃按照该条例所订的法定程序而实行。

统一审核机制下,声请人有合理机会确立其声请,包括在免遣返声请表格填写其声请的详情和出席审核会面。审结后,本处会书面通知声请人其决定及理据。声请人如不服本处的决定,可向法定的独立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免遣返声请呈请办事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声请人在审核程序中可获得所需的专业援助,包括公费法律支援服务、由合资格人士提供的传译/翻译服务,及就宣称与声请相关但存有争议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医疗检验。

免遣返声请整体情况

统一审核机制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开始实施时,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个案共有6 699宗。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底,本处接获另外15 368宗声请,并已就10 565宗声请作出决定,当中86宗获确立(包括24宗于上诉阶段获确立),另有5 603宗撤回;尚待审核的声请为5 899宗,较二零一六年年底的9 981宗大幅下降41%。尚待审核的声请主要由来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尼及越南的声请人提出,合共约占总数80%。

全面检讨及成效

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提出免遣返声请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旅客,以及在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后提出免遣返声请的人数显著增加。政府自二零一六年起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全面检讨,分别从防止滥用免遣返声请机制的人抵港、审核程序、羁留,以及遣送及执法四个范畴着手。检讨一直持续,并在二零一七年继续取得成效。

防止滥用免遣返声请机制的人抵港

为从源头解决问题,政府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风险较高的可疑访客前来香港。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声请人的主要抵港途径包括从内地非法进入香港。他们主要来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不获免签证入境待遇的国家。本处非常关注这情况,持续与香港警方及内地有关当局采取全面边界布防及执法,包括联系互通及情报交流,联手严厉打击非法跨境偷渡活动及协助偷运人蛇的犯罪集团。

除加强执法打击犯罪集团外,政府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实施《2016年入境(未获授权进境者)(修订)令》,藉以对偷运来自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索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亚八个主要来源国的非法入境者的人蛇集团加重刑罚,违法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4年及罚款500万元。自有关措施实施以来,二零一七年截获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为893人,较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高峰期分别减少约60%及77%,成效显著。

此外,印度为免遣返声请人的最主要来源国之一,而来自该国的声请人有80%是免签证抵港的旅客。为了便利真正的印度访港旅客并同时实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本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实施「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规定印度国民须预先于网上申请并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免签证来港旅游。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底,印度籍旅客在来港后逾期逗留的数目较二零一六年下降约80%。整体而言,实施的各项入境前管制措施皆发挥作用,入境处于二零一七年共接获1 843宗免遣返声请,较二零一六年的3 838宗大幅减少52%。

审核程序

本处设有资料库储存声请人来源国家的地区资讯、专题报告、主要事件的资料,以协助审核声请。
为支援政府的全面检讨工作和加快审核程序,本处获准于二零一六至一七财政年度增设83个职位至现时共288名专门负责处理声请事宜。此外,本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项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预约审核会面、就有关来源国家建立客观、可靠及适时更新的资料库以提升处理个案的能力及效率,以及安排专项人员处理来自同一国家的声请等,藉以加快审理声请个案。入境处处理每宗声请的平均时间,已由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约25星期,缩短至二零一七年约10星期。


为加快就积压的声请展开审核程序,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试验计划,与当值律师服务同时运作,为免遣返声请人增加由公费支援的法律服务配额。
另一方面,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为免遣返声请人提供公费法律支援试验计划」(试验计划),与当值律师服务的「免遣返声请法律支援计划」同时运作,藉以增加由公费支援的法律服务配额。每天可以展开审核程序的声请数目上限,已由试验计划实施前每天13宗增加近八成至每天23宗。为配合各项加快处理声请个案的行政措施,本处在二零一七年共完成审核4 182宗声请个案,较二零一六年的3 218宗增加30%。

此外,政府亦正研究修订《入境条例》,藉以订明统一审核机制的法定程序、收紧审核时限和禁止拖延,政府会适时向立法会汇报。

本处聘用驻部门的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对声请人的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以及翻译声请人所递交的文件。
为更有效支援审核过程,本处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向声请人提供传译服务。本处聘用驻部门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并翻译声请人递交的文件。此外,本处亦会因应需要,以个案形式聘用司法机构辖下约280名非政府兼职传译员。

羁留

《入境条例》赋予本处权力,羁留正在等候审核免遣返声请及/或遣送程序的非法入境者及其他有关人等,而行使有关权力时须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按有关原则,若免遣返声请审核程序及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的人便不能被羁留。作为全面检讨的一环,政府继续循法律、资源、公众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措施,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遣送及执法

本处亦积极寻求各种能进一步提升遣送效率的方法,例如执行大规模遣送行动,以确保可尽快将声请被拒绝的人遣离香港。
入境处一直致力尽快把免遣返声请不获确立的人遣送离境。为此,本处亦已加快遣送程序,包括与声请人主要来源国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门紧密联系,并于二零一七年成功利用包机执行大规模遣送行动。二零一七年,共4 139名非华裔人士被遣离香港(包括约2 500名免遣返声请被拒、被撤回、无法跟进或自愿遣返的人),较二零一六年的2 922人增加超过40%。本处亦已加强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劳工及其雇主,减低非华裔非法入境者留港的经济诱因。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机关保持紧密合作

此外,本处致力与声请人的主要来源国家加强联系。二零一六年,本处曾出访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向当局介绍香港在打击非法劳工及人口贩运方面的严格条文及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的目的及情况,以及就情报搜集和联络事宜商讨合作。其后,本处于二零一七年再次派员出访巴基斯坦,与当局商讨如何加快遣送程序,并反映该国国民偷渡来港并在港提出免遣返声请的情况,同时与当地执法机构加强联系、交换情报和开展合作。此外,在进一步加快遣送程序方面,本处亦继续加强与有关来源国家领事馆的联系。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及执法诉讼

被拒绝的声请人可提出上诉,上诉将由属独立法定机构的上诉委员会审理。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组主要负责处理声请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及有关的司法复核。

执法诉讼组负责处理有关遣送及递解离境的民事诉讼,以及有关羁留的损害赔偿申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