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組織圖

遣送審理及訴訟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成立,由一位助理處長管轄,其下的遣送審理及訴訟科則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掌管。

遣送審理及訴訟科負責審理任何沒有權利進入及停留於香港的人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1,針對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該科亦就政府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提供支援,並負責處理與免遣返聲請及執法有關的上訴/呈請及訴訟個案。

1 適用理由包括《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載《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當中包括《香港人權法案》第二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三條所指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有風險受到損害,以及參照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等風險。

統一審核機制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者,均無合法身份逗留於香港。為維護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基於公眾利益,應根據《入境條例》盡快把他們遣離香港。

本處的個案主理人員在傳譯員的協助下,與由代表律師陪同的免遣返聲請人進行審核會面。
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提出上訴,由法定的獨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審理。

根據多宗法院裁決,將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人,如聲稱被遣返至該國後會面對酷刑、《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受到損害、或迫害等風險,本處須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審核程序下,於作出最終決定其聲請不獲確立前,暫緩遣返聲請人到有關國家。

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和《入境條例》下的責任,以及執行法院的有關裁決,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入境條例》第VIIC部於二零一二年七月經立法會詳細討論後獲得通過,並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開始生效。統一審核機制乃按照該條例所訂的法定程序而實行。

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人有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在免遣返聲請表格填寫其聲請的詳情和出席審核會面。審結後,本處會書面通知聲請人其決定及理據。聲請人如不服本處的決定,可向法定的獨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聲請人在審核程序中可獲得所需的專業援助,包括公費法律支援服務、由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傳譯/翻譯服務,及就宣稱與聲請相關但存有爭議的身體或精神狀況進行醫療檢驗。

免遣返聲請整體情況

統一審核機制於二零一四年三月開始實施時,尚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個案共有6 699宗。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底,本處接獲另外15 368宗聲請,並已就10 565宗聲請作出決定,當中86宗獲確立(包括24宗於上訴階段獲確立),另有5 603宗撤回;尚待審核的聲請為5 899宗,較二零一六年年底的9 981宗大幅下降41%。尚待審核的聲請主要由來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尼及越南的聲請人提出,合共約佔總數80%。

全面檢討及成效

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提出免遣返聲請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旅客,以及在抵港時遭本處拒絕入境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數顯著增加。政府自二零一六年起就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展開全面檢討,分別從防止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的人抵港、審核程序、羈留,以及遣送及執法四個範疇着手。檢討一直持續,並在二零一七年繼續取得成效。

防止濫用免遣返聲請機制的人抵港

為從源頭解決問題,政府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風險較高的可疑訪客前來香港。在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聲請人的主要抵港途徑包括從內地非法進入香港。他們主要來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不獲免簽證入境待遇的國家。本處非常關注這情況,持續與香港警方及內地有關當局採取全面邊界佈防及執法,包括聯繫互通及情報交流,聯手嚴厲打擊非法跨境偷渡活動及協助偷運人蛇的犯罪集團。

除加強執法打擊犯罪集團外,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實施《2016年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修訂)令》,藉以對偷運來自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亞八個主要來源國的非法入境者的人蛇集團加重刑罰,違法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自有關措施實施以來,二零一七年截獲的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為893人,較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高峯期分別減少約60%及77%,成效顯著。

此外,印度為免遣返聲請人的最主要來源國之一,而來自該國的聲請人有80%是免簽證抵港的旅客。為了便利真正的印度訪港旅客並同時實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本處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實施「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規定印度國民須預先於網上申請並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免簽證來港旅遊。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底,印度籍旅客在來港後逾期逗留的數目較二零一六年下降約80%。整體而言,實施的各項入境前管制措施皆發揮作用,入境處於二零一七年共接獲1 843宗免遣返聲請,較二零一六年的3 838宗大幅減少52%。

審核程序

本處設有資料庫儲存聲請人來源國家的地區資訊、專題報告、主要事件的資料,以協助審核聲請。
為支援政府的全面檢討工作和加快審核程序,本處獲准於二零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增設83個職位至現時共288名專門負責處理聲請事宜。此外,本處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了多項措施優化工作流程,包括提早預約審核會面、就有關來源國家建立客觀、可靠及適時更新的資料庫以提升處理個案的能力及效率,以及安排專項人員處理來自同一國家的聲請等,藉以加快審理聲請個案。入境處處理每宗聲請的平均時間,已由統一審核機制實施初期約25星期,縮短至二零一七年約10星期。


為加快就積壓的聲請展開審核程序,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同時運作,為免遣返聲請人增加由公費支援的法律服務配額。
另一方面,政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起推行「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試驗計劃」(試驗計劃),與當值律師服務的「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同時運作,藉以增加由公費支援的法律服務配額。每天可以展開審核程序的聲請數目上限,已由試驗計劃實施前每天13宗增加近八成至每天23宗。為配合各項加快處理聲請個案的行政措施,本處在二零一七年共完成審核4 182宗聲請個案,較二零一六年的3 218宗增加30%。

此外,政府亦正研究修訂《入境條例》,藉以訂明統一審核機制的法定程序、收緊審核時限和禁止拖延,政府會適時向立法會滙報。

本處聘用駐部門的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對聲請人的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以及翻譯聲請人所遞交的文件。
為更有效支援審核過程,本處在整個審核過程中向聲請人提供傳譯服務。本處聘用駐部門翻譯及傳譯員,主要在簡介會和審核會面期間為聲請人提供傳譯支援,並翻譯聲請人遞交的文件。此外,本處亦會因應需要,以個案形式聘用司法機構轄下約280名非政府兼職傳譯員。

羈留

《入境條例》賦予本處權力,羈留正在等候審核免遣返聲請及/或遣送程序的非法入境者及其他有關人等,而行使有關權力時須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按有關原則,若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及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的人便不能被羈留。作為全面檢討的一環,政府繼續循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措施,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遣送及執法

本處亦積極尋求各種能進一步提升遣送效率的方法,例如執行大規模遣送行動,以確保可盡快將聲請被拒絕的人遣離香港。
入境處一直致力盡快把免遣返聲請不獲確立的人遣送離境。為此,本處亦已加快遣送程序,包括與聲請人主要來源國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繫,並於二零一七年成功利用包機執行大規模遣送行動。二零一七年,共4 139名非華裔人士被遣離香港(包括約2 500名免遣返聲請被拒、被撤回、無法跟進或自願遣返的人),較二零一六年的2 922人增加超過40%。本處亦已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勞工及其僱主,減低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留港的經濟誘因。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機關保持緊密合作

此外,本處致力與聲請人的主要來源國家加強聯繫。二零一六年,本處曾出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向當局介紹香港在打擊非法勞工及人口販運方面的嚴格條文及執法行動、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目的及情況,以及就情報搜集和聯絡事宜商討合作。其後,本處於二零一七年再次派員出訪巴基斯坦,與當局商討如何加快遣送程序,並反映該國國民偷渡來港並在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情況,同時與當地執法機構加強聯繫、交換情報和開展合作。此外,在進一步加快遣送程序方面,本處亦繼續加強與有關來源國家領事館的聯繫。

遣送審理訴訟支援及執法訴訟

被拒絕的聲請人可提出上訴,上訴將由屬獨立法定機構的上訴委員會審理。

遣送審理(訴訟支援)組主要負責處理聲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及有關的司法覆核。

執法訴訟組負責處理有關遣送及遞解離境的民事訴訟,以及有關羈留的損害賠償申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