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技術專才類別提出的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內地中國居民以外的人士,如符合上文所載的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下的技術專才類別申請來港就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文所載的準則、一般入境規定及以下條件,亦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下的技術專才類別申請來港就業:
內地的中國居民如符合上文所載的準則及一般入境規定,可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申請來港就業。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註2:
申請人如 (i) 曾經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現擬根據技術專才類別再次申請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從事同一技術工種(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這包括同一技術工種下的同一個或另一個工作範疇);或 (ii) 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繼續在港受聘從事同一技術工種,但工作範疇不同,均必先取得相關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否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所有根據技術專才類別而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受配額限制。技術專才類別在推行首三年註3內共設有10 000個申請配額,每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以3 000個為限。
配額先到先得。申請人及其僱主透過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網上申請系統成功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即可視作取得配額。當整體配額或某個指定技術工種的配額用盡,入境處的網上申請系統便會暫停接受相關申請。如有申請最終未能獲批,其所佔的配額將釋放予其他申請人使用。入境處會在特定時間重新開放網上申請系統,接受新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釋放出的配額同為先到先得。
一般而言,如技術專才在逗留期限屆滿時(不論是僱傭合約完結或終止)繼續在港受聘從事同一技術工種註4,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便不受配額限制,但個別技術工種的申請人須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然而,如技術專才擬從事另一個指定技術工種,或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後,有意再次來港從事任何指定技術工種,便須重新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並受配額限制。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就業的技術專才,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5,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有關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工作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於香港特區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如保證人的僱傭合約於保證人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前已終止,其受養人亦須在該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
註5: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 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 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 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 (d) 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所遞交的申請,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關政策局/部門或專業機構核實申請人資歷的結果(如適用)]及相關的申請費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申請費用,入境處將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 A. 申請人須上載的文件 |
| 所需文件 |
|---|
| 申請人的近照 |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 學歷、相關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資格的有效證明文件(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
| 由申請人現時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機關簽發的赴港工作同意書(詳見ID 1032的附件二)〔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B. 僱主須上載的文件 |
| 所需文件 |
|---|
| 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需符合最低僱傭合約年期的規定(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
| 相關指定技術工種所需的有效證明文件(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
| 商業登記證@ |
| 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 |
| 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會員(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 |
| 詳細的業務計劃(例如資金來源資料、估計注資金額、業務活動性質/模式、預計營業額、銷售量、來年的毛利和純利,以及擬開設的本地就業職位等)[只適用於在過去 12 個月內成立的新公司]@ |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或僱主在緊接遞交此申請前的24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無須提交有關文件。
C. 每名隨同技術專才來港的受養人須上載的文件 |
| 所需文件 |
|---|
| 受養人的近照 |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現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提交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 受養人與來港就業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 受養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 受養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重要須知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的技術專才類別所遞交的申請,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關政策局/部門或專業機構核實申請人資歷的結果(如適用)]及相關的申請費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關申請費用,入境處將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須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在繳付有關費用後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非內地居民
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如申請人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電子簽證」(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內地居民
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技術專才類別獲准在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個別技術工種要求申請人在港累積一定時間的工作經驗,方可取得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有關技術專才如在申請入境時尚未取得相關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則在首次入境時一般只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24個月(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只可從事入境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並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才可轉換工作,惟不得轉換技術工種。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除非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否則技術專才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不得轉換工作範疇註1(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根據技術專才類別獲准在港就業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一般而言,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技術專才類別所述的申請資格註2,並繼續受聘從事相同技術工種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請注意,個別技術工種的申請人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亦須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否則其申請將不獲受理(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申請獲批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批出的延長逗留期限一般不多於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
註2:
即 (i)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以及 (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相關技術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並且不低於當時本港擁有專上教育非學位學歷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數(以較高者為準)。
在獲准的逗留期限內,技術專才如欲轉換工作,須繼續在港受聘從事同一技術工種註3,並仍然符合技術專才類別所訂的申請資格註4,其申請才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技術專才如獲批准在首個入境期限(即24或36個月)內申請轉換工作,除非申請時已符合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內有關延長逗留期限的要求並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否則只可繼續在港工作至原定24或36個月的剩餘期間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請注意,在港轉換技術工種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註3:
就設有多於一個工作範疇的技術工種而言,這包括同一技術工種下的同一個或另一個工作範疇。
註4:
即 (i)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紀錄;(ii) 申請人須符合「技術專才清單」中其所屬指定技術工種所列明的最低資歷要求,包括學歷、年資、專業資格(如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 )及技能要求等(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以及 (i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相關技術專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並且不低於當時本港擁有專上教育非學位學歷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數(以較高者為準)。
如僱傭合約於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而終止,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的技術專才須在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此外,技術專才及其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透過入境處網上服務系統通知入境處合約終止日期。有關技術專才亦須盡快通知其受養人(如有)有關其僱傭合約終止和受養人須在限期內離港的規定。
有關技術專才在合約終止後兩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以較早者為準),即使因任何原因不獲延長逗留期限/不獲批准轉換工作或沒有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轉換工作,日後仍可再次根據技術專才類別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從事相同的技術工種,惟必須持有有效的本地執業註冊或牌照(如適用),並須視乎當時是否仍有配額,其入境申請方會獲考慮(詳見有關「技術專才清單」的資料)。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技術專才類別來港就業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