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稱「高才通計劃」)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高才通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備豐富工作經驗及高學歷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機遇。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頂尖大學的畢業生。
高才通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和越南的國民。
有意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的人士,在提出申請時無須已在香港特區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獲准在港逗留 24 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申請人可以選擇按下文第(a)至(c)段所列其中一個類別提出高才通計劃的申請:
任何上文第(a)至(c)段所述類別人士根據高才通計劃提出前來香港特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每位申請人根據高才通計劃只可獲批此項「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請資格及一般的入境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前來香港特區就業: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註1:
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
註2:
全球百強大學是指全球百強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從全球百強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此瀏覽。
根據高才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7,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高才通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註7: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高才通計劃遞交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A. |
申請人在申請入境時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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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B類 | C類 | ||
申請人的近照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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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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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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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學業成績單、畢業證書或由頒授學位的院校發出的證明信件,以顯示申請人持有全球百強大學綜合名單上所列的合資格院校所頒授的學士學位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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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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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一年的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證明文件,例如當地主管當局(例如稅務辦事處或稅收部門等)發出的上一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評稅通知書、申請人的聘用公司向其發出訂明股票期權價值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擁有的公司的財政狀況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等)(如適用)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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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請人現時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機關簽發的赴港工作同意書(見高才通計劃入境指南的附件)[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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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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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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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高才通計劃以下類別的 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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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據高才通計劃隨同申請人來港的每名受養人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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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的內頁。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受養人在海外居留的證明文件,例如顯示受養人獲海外有關當局向其批出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C. |
申請人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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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電子簽證」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載於下列(D)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隨後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由現時聘用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的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傭期[適用於不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人士] |
D. |
聘用公司須上載的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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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 |
商業登記證^ |
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 |
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會員(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 |
詳細的業務計劃(例如資金來源資料、估計注資金額、業務活動性質/模式、預計營業額、銷售量、來年的毛利和純利,以及擬開設的本地就業職位等)[只適用於在過去12個月內成立的新公司]^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或僱主在緊接遞交此申請前的24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無須提交有關文件。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根據高才通計劃遞交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假如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申請。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 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在繳付有關費用後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內地居民
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假如申請人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電子簽證」(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非內地居民
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逗留24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經網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已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或由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的人士擔任,以及該職位的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通常會獲准以 3-3 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在提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如符合上述所載的準則及以下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註1: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在獲准逗留的期間可在香港特區自由從事或轉換工作,及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而無需事先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下稱「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A. |
申請人在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時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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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電子簽證」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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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電子簽證」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載於下列(B)部內的證明文件[適用於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由現時聘用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的職位、每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和僱傭期[適用於不涉及轉換工作的非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的證明文件,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適用於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人士] |
B. |
申請人在提出首次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或隨後涉及轉換工作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其聘用公司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軟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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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 |
商業登記證^ |
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例如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 |
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會員(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 |
詳細的業務計劃(例如資金來源資料、估計注資金額、業務活動性質/模式、預計營業額、銷售量、來年的毛利和純利,以及擬開設的本地就業職位等)[只適用於在過去12個月內成立的新公司]^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或僱主在緊接遞交此申請前的24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無須提交有關文件。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