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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的自治權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事宜實施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在處理特區事務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則享有高度自治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可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士入境、逗留和離境事宜實施出入境管制。換言之,在回歸後,香港仍可處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務,並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權。

香港入境事務隊致力實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採取執法行動,同時亦注重為遊客、商務訪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設施。因此,本處在執行簽證管制方面的目標為:

簽證和入境許可證制度

沒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如欲來港旅遊(根據現行入境政策可免簽證入境的人士除外)、就業、投資、受訓、居留或就讀,均須申領簽證/入境許可證,方可獲准入境。這個在來港前預辦入境檢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確保只有符合現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獲准來港,亦可防止不受歡迎的人物進入本港。

本處提供有效率、便捷及有禮的簽證服務。

申請來港簽證/入境許可證的人士,可直接把申請書寄交入境處,或由保證人把申請書親身遞交或寄交入境處。辦理簽證/入境許可證的申請通常需時四至六星期。

此外,申請來港簽證/入境許可證的人士亦可將申請書交往就近其住處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如果有關申請無須轉介香港入境處辦理,使領館一般可在數日內發出旅遊簽證/入境許可證。如果申請須轉介入境處辦理,則大約需時四至六星期。

居於內地的外籍人士可向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入境事務組遞交簽證申請。居於澳門的外籍人士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遞交簽證申請。

簽證及政策部

簽證及政策部組織圖

簽證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處長掌管,負責制定和推行有關簽證/入境許可證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該部由簽證管制(政策)科和簽證管制(執行)科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務主任領導。簽證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來港旅遊

約有170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民可免簽證來港作商務探訪、探親或觀光旅遊7至180天。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對訪客實施開放的出入境政策。約有170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民可免簽證來港作商務探訪、探親或觀光旅遊7至180天。

內地訪客

內地訪客的入境事宜,須受另一套安排規管。他們可來港逗留7至90天。欲來港探親或觀光的內地居民,須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適用的赴港簽注。

內地居民透過「個人遊計劃」來港旅遊

內地「個人遊計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實施。目前,廣東省所有21個市及其他省份的28個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台州、福州、廈門、泉州、成都、濟南、瀋陽、大連、南昌、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石家莊、鄭州、長春、合肥及武漢的居民,均可以個人身份來港旅遊。透過「個人遊計劃」來港的內地訪客,每次入境可獲准逗留不多於七天。這項措施利好本地的旅遊業、零售業和相關行業。

由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起,居於深圳市的內地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多次往返香港個人旅遊(即「一簽多行」)簽注。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個人遊計劃」已擴展至常住深圳的非廣東戶籍居民。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個人旅遊簽注。個人旅遊簽注持證人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此外,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常住深圳的非廣東戶籍居民申請個人旅遊簽注的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包括深圳市各級政府聘用人員,國有、民營、中外合資、外資企業從業人員和工商業個體戶。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公布,即日停止向深圳戶籍居民簽發「一簽多行」簽注,改為簽發「一周一行」簽注。該簽注的持證人可在每個周一至周日前往香港一次,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七天。

商務探訪計劃

由一九九八年三月起,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商人如欲來港作商務探訪,可向內地當局申請商務簽注。二零一五年,每日平均有3 344名內地商務旅客透過這項計劃來港。

台灣訪客

台灣訪客可經由台灣的特許航空公司申請香港入境許可證(簡稱「許可證」)來港。許可證一般可在兩個工作天內簽發。多次入境許可證持有人可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每次可逗留30天。

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持有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的台灣居民,無須持有有效的內地入出境簽注,亦可以訪客身份來港並逗留七天。為進一步便利台灣居民來港經商旅遊,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持有人在港的逗留期限,已由7天延長至30天。

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合資格的台灣居民可自行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的「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電子服務平台(www.gov.hk/par),免費預辦入境登記。電腦系統會處理有關登記,並即時顯示結果。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為兩個月,其間登記人可獲准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兩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1 462 820人次成功登記。由於「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廣受歡迎,「網上快證」服務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終止。

「台灣居民預辦入境登記」電子服務進一步便利台灣居民訪港。

亞太區經濟合作(「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備受商務訪客歡迎。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商務旅遊證)試驗計劃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開始實施。由於這項試驗計劃備受商務訪客歡迎,因此已於一九九九年三月成為常設計劃。現時已有19個亞太經合成員地區參加並全面推行這計劃,包括澳洲、文萊、智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及越南。

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遞交申請並獲發商務旅遊證的申請人,其商務旅遊證的有效期由三年延長至五年。持證人可於有效期內多次免簽證前往已獲預先審批的成員地區,而每次可逗留長達兩至三個月。來港的商務旅遊證持有人可使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內的專用櫃枱(如有)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

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商務旅遊證持證人前往所有參與此計劃的成員地區,不論有否獲得該成員地區的預先審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別通道過關。持證人若未獲該成員地區的預先審批,他們必須遵守該地區的一般入境規定,包括出示有效的護照及有效的簽證(如適用)。

美國及加拿大已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其國際機場內設置特別通道,讓商務旅遊證持有人辦理入境手續,但持證人仍須遵守一般入境規定,包括出示有效的護照及適用的美國或加拿大簽證(如適用)。

近年,香港特區政府所發出的商務旅遊證大幅增加。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簽發53 567張商務旅遊證,並處理了343 113宗由其他成員地區轉介的預先審核要求。

工作假期計劃

工作假期計劃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推出,旨在促進香港與各參與國在文化及教育上的交流,從而加強彼此的雙邊關係。參與國護照或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如年齡介乎18至30歲及通常居於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為度假,均合資格參加這項計劃。參與這項計劃的國家目前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愛爾蘭、日本、韓國、新西蘭、英國及奧地利。參與計劃的奧地利國民可在本港逗留最多六個月,而其他參與計劃的人士則可在本港逗留最多12個月。所有參與計劃的人士均可在留港度假期間從事短期工作,來自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韓國、新西蘭、英國及奧地利的參加者更可修讀短期教育或訓練課程。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共批准了6 279宗申請。

方便訪客來港的新措施

本處不時檢討簽證管制的制度及審批程序,並在有需要時實施新措施,務求使遊客和商務訪客來港更感方便。

現時,須持有效簽證訪港的旅客如確實有需要經常來港,而在過往12個月內曾訪港三次或以上,其間並無不良紀錄,或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其訪港有利香港,可申請簽發多次來港旅遊簽證。

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入境計劃優化措施

香港歡迎世界各地的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來港工作及定居,他們可以根據不同的入境計劃來港,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等。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實施以下一系列優化措施,以提升香港在吸引和挽留外來人才及專業人士的能力:

來港就業

專業人士和企業家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已放寬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逗留安排。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凡有意來港投資的海外企業家及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只須辦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續,便可獲准來港。僱傭工作簽證是發給具備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士,而這些技能、知識或經驗對香港有價值而又無法即時在本港找到。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已放寬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逗留安排。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獲准來港的人才和專業人士,他們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1年改為2年,而往後的延長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寬至「3+3年」。此外,頂尖人才如在港工作至少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200萬港元,可在申請延期逗留時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上述放寬安排亦適用於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專業人士。另外,為便利有意來港創業的企業家,本處已清楚列明投資類別申請人的相關考慮因素,包括業務計劃、財政資源、營業額、投資金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入香港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而本處亦會考慮批准有意開辦或參與已獲政府支援計劃支持的初創業務者的申請。

在二零一五年,逾100個國家/地區共34 403名來自不同行業的專業人士,獲准來港從事長期或短期的僱傭工作或投資業務。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本處參與「中小企國際推廣博覽」,向外界推廣不同的簽證計劃,吸引各類型人才及投資者來港。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推出,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認可資歷的內地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來港工作,以滿足本港人才的需要,提高香港的競爭力。此計劃沒有設定行業限制,並容許公司內部調派高級管理人員及專業人才到港工作。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83 685名內地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透過此計劃獲准來港工作。

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

當局自一九九零年九月起實施一項容許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來港工作的政策,申請人必須在海外遞交申請,而且在緊接申請前必須在海外居住不少於兩年。為帶動本港的經濟發展,這些內地專業人才來港工作前在海外居住年期的規定,已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寬減為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期間,已有5 935名居於海外的內地專業人才獲准來港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本處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推出「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以進一步吸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及回港工作,從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資源和競爭力,以及加強香港對非本地學生的吸引力。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旨在進一步吸引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以擴充香港的人才庫。

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根據本安排遞交申請留港工作,均屬於應屆非本地畢業生類別。他們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回港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申請的人士。他們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成功申請人士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可獲准留港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他們在獲准逗留期間可自由從事及轉換工作,無須事先取得入境處的批准。他們可根據現行有關受養人的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居住。如他們其後仍按上文所述條件受聘工作,便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51 463名非本地畢業生獲批准根據此安排在港工作。

外地勞工

當局於一九九六年推出補充勞工計劃,有限度地輸入勞工,使無法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的職位空缺得以填補,以紓緩勞工短缺問題。這項計劃由成員包括僱主及工會代表的勞工顧問委員會監察。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透過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工人有30 401名,其中仍在港工作的則有4 169名。輸入的勞工在初次入境時,通常獲准逗留12個月,並須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地,而合約的有效期通常最長為兩年。

外籍家庭傭工

當局准許外籍家庭傭工以受僱兩年的合約形式來港工作,以減輕本港許多家庭的家務負擔。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籍家庭傭工人數有340 380名,當中來自菲律賓及印尼的人數分別約佔53%及44%。

外籍家庭傭工不准擔任全職司機,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亦不可執行任何形式的駕駛職務。本地僱主如確實需要其外籍家庭傭工執行因家務所引致及附帶的有限度駕駛職務,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其外籍家庭傭工方可執行此等職務。

來港就讀

從外地來港的學生,可獲准在根據《教育條例》及《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私立學校就讀。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學年起,內地學生可來港就讀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

為促使香港成為整個區域的教育樞紐,由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學年起,香港特區政府放寬了非本地學生來港就讀的入境政策。經修訂後,內地、澳門及台灣的學生均可來港就讀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專上課程,即副學位及以上程度的課程。澳門及台灣的學生與其他非本地學生一樣,可來港就讀為期最長一年的學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流計劃課程。內地學生亦可申請修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經本地評審的兼讀修課式研究生課程,而其他非本地學生可獲准就讀任何經由本地評審的兼讀修課式研究生課程。內地中學生在內地老師陪同下,可來港修讀經教育局批准為期不超過兩星期的短期交換生課程。

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內地、澳門及台灣的學生均可申請來港修讀由擁有學位頒授權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開辦的短期課程,惟修讀短期課程的累計修業期,在任何12個月內不得超過180日。此外,修讀經本地評審的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全日制學生,只要修業期不少於一個學年,便可從事與學科/課程有關,並經他們就讀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實習工作。這些學生(不包括交換生)亦可在學年的整段期間於校園擔任每星期不超過20小時的兼職工作,並可於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從事暑期工作。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現行非本地學生的入境安排獲進一步優化。非本地學生可申請來港交流,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及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另外,就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副學位課程及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非本地學生,可分別在港參加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強制性實習工作及與學科/課程有關的實習工作。獲准來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本地及非本地專上課程的非本地學生,會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並以六年為上限。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阿爾巴尼亞國民可申請來港就讀及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來港。

在二零一五年,已有28 575名非本地學生獲准來港就讀(其中內地學生佔18 528名),大部分非本地學生都是修讀專上學院的課程。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開始實施,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投資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經檢討後,該計劃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共有28 243名申請人獲正式批准來港居留及1 345名獲原則上批准,總計為香港帶來多達2,436億元的投資。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本處的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包括內地)的卓越人才來港定居。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實施。這是一項設有配額並採用計分制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內地和海外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場的競爭力。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用,並可根據現行的受養人政策,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所有申請人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處已放寬此計劃下的逗留安排,經「綜合計分制」來港人士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1年改為2年,而往後的延長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寬至「3+3年」。在延期逗留獲批前,獲准來港人士必須證明他們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在香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業務。同樣,已在港定居至少兩年及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不少於200萬港元的頂尖人才,可在申請延期逗留時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至於根據「成就計分制」獲准來港的人士在首次入境時可獲准在港逗留八年。此外,本處亦已優化「綜合計分制」下的計分制度,以吸納更多擁有優秀教育背景或國際工作經驗的年青人才來港發展。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計劃共有3 305名申請人獲發配額。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發展,本處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推出「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此計劃不設配額,而申請人亦無須在來港前已獲得聘用。成功申請人士可獲准在港逗留12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申請人在提出延期逗留申請時,須已獲得聘用,而受聘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薪酬福利條件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證明文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共批准了108宗申請。

受養人來港的安排

入境政策可容許符合資格的人士以受養人身份來港依靠在港居住的近親。視乎保證人在港的居留身份,合資格的受養人包括受養配偶、18歲以下未婚受養子女及60歲或以上受養父母。為受養人簽證申請作保證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按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或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來港的非永久性香港居民,以及來港就業(外籍家庭傭工及根據輸入勞工計劃獲准來港工作的外地勞工除外)或來港在高等教育院校就讀全日制課程的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受養人來港政策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受養人須依靠保證人供養。保證人必須有能力在港為其受養人提供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二零一五年,本處共批出19 056個受養人簽證。

透過各種計劃或安排獲准來港工作或就讀全日制大專課程的內地人士,他們的受養配偶及18歲以下的未婚受養子女(不論是否內地居民)可申請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二零一五年,本處共批出2 373個這類別的受養人進入許可/簽證。

單程通行證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內地居民可透過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已就香港特區政府對內地居民來港定居所實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規定。該條文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內地居民可透過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該計劃主要為協助內地居民來港與家人團聚,能有效規管內地居民來港定居的人數,使香港能夠保持繁榮安定。

單程通行證是由內地公安機關的有關單位所簽發。現時每日的名額為150個,當中60個是分配予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憑藉父親或母親的血統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出生人士,而30個則分配予長期分隔兩地的配偶。二零一五年,有38 338名內地居民透過單程通行證計劃來港定居。

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居留權證明書組

為了實施《基本法》所載有關居留權的條文,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修訂《入境條例》,使該條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政府進一步修訂《入境條例》,引進一項居留權證明書計劃,規定凡聲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必須經有關當局核實其資格,並獲發給居留權證明書及將證明書附貼於單程通行證/有效旅行證件上,方可確立他們的永久性居民身分。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這項計劃來港的人士共有219 800名。

基因測試

部分居留權證明書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由於所提供證明文件未足以確立其聲稱的父母與子女關係,故或須接受基因測試。有關基因測試程序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已經制定,並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實施,而基因測試的安排和費用,亦已在憲報中訂明。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共收到38 169宗須進行基因測試的申請個案。

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提出的上訴

當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對《入境規例》進行立法修訂,就申請人反對入境處處長不發出居留權證明書或經核證副本的決定,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所須依從的程序,作出規定。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處從入境事務審裁處共接獲1 466宗有關上訴。

預約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服務

本處由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預約服務範圍擴展至入境處總部。合資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過互聯網或24小時電話預約服務熱線預約。此外,已遞交簽證/入境許可證申請的人士,亦可透過互聯網或24小時電話查詢系統查詢其申請狀況。

網上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本處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推出網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服務。合資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過互聯網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