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及酷刑声请审理

执法及酷刑声请审理部

执 法 及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部 由 一 位 助 理 处 长 掌 管 , 辖 下 设 有 执 法 科 和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科 , 各 由 一 名 首 席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领 导 。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执法及酷刑声请审理部组织图。

执 法 科 负 责 制 定 及 执 行 有 关 调 查 、 递 解 及 遣 送 离 境 方 面 的 政 策 , 以 及 管 理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羁 留 有 关 人 士 ( 年 龄 18 岁 或 以 上 ) 的 羁 留 中 心 。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科 负 责 审 理 根 据 《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简 称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提 出 的 声 请 , 以 及 处 理 与 入 境 事 务 有 关 的 检 控 和 与 执 法 有 关 的 诉 讼 个 案 。

调查及情报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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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处 作 为 一 个 执 法 机 关 , 必 须 维 护 香 港 的 法 纪 。 执 法 科 负 责 调 查 涉 及 《 入 境 条 例 》 、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及 与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有 关 的 罪 行 , 对 非 法 入 境 者 和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执 行 遣 送 及 递 解 离 境 程 序 , 以 及 搜 集 世 界 各 地 有 关 出 入 境 事 宜 的 情 报 。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科 负 责 审 理 根 据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 提 出 的 声 请 , 检 控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 处 理 遣 送 、 递 解 离 境 及 酷 刑 声 请 等 有 关 个 案 的 司 法 覆 核 和 上 诉 事 宜 。

反 偷 渡 情 报 局

本 处 在 赤 鱲 角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六 日 启 用 后 , 成 立 了 驻 机 场 调 查 小 组 , 以 进 一 步 加 强 机 场 范 围 内 的 执 法 行 动 , 打 击 使 用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及 偷 运 非 法 入 境 者 活 动 。反 偷 渡 情 报 局 (前 称 反 国 际 偷 渡 罪 行 调 查 及 情 报 局)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成 立 后 , 驻 机 场 调 查 小 组 及 策 略 情 报 小 组 便 由 该 局 管 理 。 该 局 主 要 负 责 调 查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截 获 的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及 非 法 移 民 个 案 、 集 中 调 查 涉 及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伪 证 集 团 , 以 及 收 集 和 分 析 有 关 伪 证 集 团 及 使 用 者 犯 罪 手 法 的 最 新 情 报 。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被 截 获 的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人 数 为 1 885 名 , 与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所 拘 捕 的 2 285 名 比 较 , 减 少 了 17.5 %。 这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部 分 是 来 港 非 法 工 作 , 亦 有 部 分 是 为 探 亲 而 偷 渡 来 港 。 因 涉 及 性 工 作 而 被 捕 的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者 人 数 , 则 由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269 名 , 下 降 至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的 255 名 。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内 地 非 法 入 境 孕 妇 的 人 数 是 10 名 , 与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14 名 比 较 , 减 少 了 28.6 %。

自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于 宪 报 刊 登 有 关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程 序 后 , 从 内 地 来 港 的 非 法 入 境 儿 童 自 首 个 案 数 字 已 显 着 下 降 ,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只 有 一 人 , 与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数 字 相 同 。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或 受 雇

年 内 , 本 处 对 非 法 劳 工 问 题 保 持 高 度 警 觉 , 继 续 采 取 有 力 及 有 效 的 执 法 行 动 , 遏 止 非 法 入 境 者 、 访 客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及 受 特 定 雇 用 条 件 规 限 的 外 地 劳 工 非 法 受 雇 ,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业 机 会 。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广 泛 宣 传 有 关 的 政 府 政 策 及 规 例 , 以 及 经 常 突 击 搜 查 工 厂 、 酒 楼 、 食 物 制 造 工 场 、 商 店 、 市 场 、 足 部 按 摩 中 心 、 装 修 住 宅 和 商 业 单 位 、 坟 场 、 垃 圾 收 集 站 及 位 于 边 境 和 新 界 偏 远 地 方 的 废 料 回 收 工 场 、 货 柜 车 场 和 货 仓 等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被 拘 捕 的 非 法 劳 工 共 有 5 729 人 , 当 中 包 括 3 746 名 涉 及 性 工 作 的 人 士 , 较 二 零 零 八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6 196 人 减 少 了 7.5 %。 大 多 数 非 法 劳 工 在 被 遣 返 原 居 地 之 前 会 被 检 控 , 并 处 以 罚 款 或 监 禁 。 此 外 , 《 2009 年 入 境 ( 修 订 ) 条 例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生 效 , 禁 止 非 法 入 境 者 及 受 遣 送 离 境 令 或 递 解 离 境 令 规 限 的 人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或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自 修 订 条 例 生 效 后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本 处 共 进 行 了 3 243 次 反 非 法 劳 工 行 动 , 拘 捕 了 1 270 名 非 法 劳 工 和 231 名 雇 主 。 被 捕 的 非 法 劳 工 当 中 , 90 人 因 涉 嫌 违 反 该 修 订 条 例 而 被 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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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致力打击有关入境事务的罪行。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 政 府 成 立 了 一 个 由 入 境 处 、 警 务 处 、 海 关 、 劳 工 处 、 惩 教 署 及 食 物 环 境 卫生 署 组 成 的 跨 部 门 专 责 小 组 , 以 加 强 防 止 罪 案 的 措 施 及 打 击 非 法 活 动 ( 包 括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及 非 法 受 雇 ) 的 执 法 行 动 。

此 外 , 为 了 更 有 效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活 动 , 本 处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成 立 了 反 黑 工 突 击 队 , 藉 此 提 供 一 支 行 动 更 迅 速 的 精 练 队 伍 , 专 责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及 其 雇 主 。 突 击 队 的 任 务 是 在 非 法 劳 工 较 多 的 黑 点 进 行 便 衣 巡 查 , 并 在 接 报 后 迅 速 采 取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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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聘用非法员工」宣传单张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 亦 会 同 样 被 检 控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有 350 名 雇 主 因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而 被 检 控 , 其 中 不 少 被 检 控 的 雇 主 被 判 监 禁 。 为 遏 止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活 动 , 上 诉 法 庭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颁 布 判 刑 指 引 , 重 申 聘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雇 人 士 是 严 重 罪 行 , 纵 使 初 犯 ,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 应 判 处 即 时 监 禁 。 上 诉 法 庭 亦 表 明 , 若 案 件 有 其 他 加 重 刑 罚 的 因 素 , 例 如 剥 削 非 法 劳 工 、 聘 用 多 名 非 法 劳 工 或 并 非 初 犯 等 , 判 处 的 刑 罚 大 多 数 会 较 指 引 所 订 的 罚 则 大 为 提 高 。

为 防 止 非 法 劳 工 在 公 共 屋 邨 及 私 人 屋 苑 从 事 装 修 工 作 , 本 处 发 出 指 引 , 以 便 有 关 人 士 更 妥 善 备 存 有 关 记 录 , 包 括 进 行 装 修 工 程 的 单 位 , 以 及 单 位 业 主 、 承 办 商 及 工 人 的 资 料 。 在 管 理 完 善 的 屋 苑 内 从 事 装 修 工 作 的 非 法 劳 工 人 数 已 因 此 减 少 。

就 非 法 劳 工 使 用 或 管 有 伪 造 或 他 人 身 份 证 的 问 题 , 上 诉 法 庭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颁 布 判 刑 指 引 , 如 干 犯 管 有 伪 造 或 他 人 身 份 证 的 罪 行 , 犯 案 者 即 使 是 合 法 在 港 逗 留 , 在 认 罪 后 , 亦 应 判 处 12 个 月 监 禁 。 假 若 犯 案 者 曾 出 示 或 使 用 伪 造 或 他 人 身 份 证 , 以 掩 饰 其 身 份 在 港 非 法 工 作 或 继 续 在 港 非 法 逗 留 , 在 认 罪 后 , 则 应 判 处 15 个 月 监 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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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短片提醒雇主,聘用非法劳工会被判即时入狱。

另 外 , 本 处 除 了 现 时 在 电 视 台 播 放 宣 传 短 片 提 醒 市 民 切 勿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外 ,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 也 在 电 台 播 放 以 本 地 话 、 普 通 话 及 英 语 制 作 的 新 宣 传 声 带 , 提 醒 市 民 雇 用 持 「 行 街 纸 」 的 非 法 劳 工 的 严 重 后 果 。 这 些 宣 传 短 片 和 声 带 强 调 判 刑 指 引 , 并 带 出 信 息 , 让 市 民 知 道 有 关 雇 主 亦 会 被 判 处 即 时 监 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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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以利用 「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服务,向本处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的罪行。

本 处 鼓 励 市 民 以 书 面 (地 址 : 九 龙 湾 宏 光 道39 号 宏 天 广 场 五 楼)、24 小 时 电 话 热 线 ( 2824 1551 )、传 真 ( 2824 1166 ) 或 电 邮 ( anti_crime@immd.gov.hk ) 方 式 , 举 报 有 关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情 况 。

本 处 已 推 出 「网 上 举 报 违 反 入 境 条 例 罪 行」( www.immd.gov.hk/chtml/eservices_b2.htm ) 服 务 , 提 供 额 外 途 径 让 市 民 举 报 怀 疑 违 反 入 境 条 例 罪 行 。 市 民 可 以 利 用 这 项 服 务 在 网 上 向 本 处 举 报 如 逾 期 逗 留 和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等 违 反 入 境 条 例 的 罪 行 。 本 处 会 继 续 致 力 透 过 不 同 渠 道 ,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 并 呼 吁 市 民 切 勿 以 身 试 法 ,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

入 境 处 特 遣 队

入 境 处 特 遣 队 除 了 负 责 对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外 , 并 会 支 援 因 工 作 量 激 增 而 需 要 额 外 人 手 的 办 事 处 。 年 内 , 特 遣 队 进 行 了 10 501 次 执 法 行 动 , 包 括 与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了 260 次 大 规 模 联 合 行 动 , 共 拘 捕 了 4 004 名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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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特遣队与警方联手打击非法劳工行动。

年 内 , 为 遏 止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趋 势 , 特 遣 队 执 行 了 多 个 代 号 为 「 机 灵 」 、 「 捷 足 」 及 「 曙 光 」 的 特 别 行 动 , 分 别 针 对 打 击 从 事 不 同 行 业 的 非 法 劳 工 。 特 遣 队 会 继 续 透 过 加 强 巡 查 及 扫 荡 行 动 ,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及 其 雇 主 , 以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的 就 业 机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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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人员向传媒阐述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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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不时向商户派发宣传单张,呼吁他们切勿以身试法,聘用非法劳工。

为 加 强 针 对 雇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雇 人 士 方 面 的 宣 传 工 作 及 提 高 市 民 意 识 , 让 他 们 明 白 雇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严 重 后 果 , 本 处 经 常 调 派 一 队 特 遣 队 人 员 及 一 辆 宣 传 车 在 非 法 劳 工 黑 点 驻 守 。 此 外 , 本 处 亦 不 时 向 商 户 派 发 「 切 勿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 的 宣 传 单 张 , 并 在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及 公 共 机 构 举 办 的 讲 座 作 广 泛 宣 传 。


伪 造 证 件 的 调 查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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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人员正利用先进的视像光谱对比仪,检测怀疑伪造或非法涂改旅行证件。

入 境 处 十 分 关 注 使 用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作 非 法 移 民 、 犯 罪 或 进 行 恐 怖 活 动 等 罪 行 。 这 些 不 法 行 为 不 但 危 及 有 关 国 家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和 保 安 , 还 削 弱 被 伪 冒 的 护 照 的 认 受 性 。 由 于 伪 造 证 件 集 团 的 活 动 是 一 个 全 球 各 地 均 须 对 付 的 问 题 , 入 境 处 与 本 港 、 内 地 及 海 外 的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紧 密 合 作 , 并 采 取 果 断 行 动 侦 查 使 用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的 旅 客 及 经 香 港 过 境 到 其 他 国 家 的 非 法 移 民 。本 处 一 直 致 力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于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进 行 的 执 法 行 动 中 , 共 抽 查 了30 212 名 旅 客 , 较 上 年 度 的 23 139名 , 增 加 了 31% 。 查 获 的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 由 上 年 度 的 1 415 本 , 减 少 至 1 122 本 , 下 降 了 21%, 反 映 打 击 伪 证 行 动 具 有 效 的 阻 吓 作 用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开 始 签 发 后 , 便 成 为 伪 证 集 团 的 目 标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在 执 法 行 动 中 , 共 检 获 70 张 伪 造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 本 处 会 继 续 加 强 执 法 行 动 , 并 向 各 有 关 方 面 搜 集 资 料 及 交 换 情 报 , 以 打 击 这 类 非 法 活 动 。

为 取 得 更 佳 成 绩 , 本 处 使 用 先 进 精 密 的 设 备 以 协 助 辨 别 证 件 的 真 伪 。 这 些 设 备 包 括 电 子 化 的 证 件 图 像 资 讯 系 统 , 其 内 载 有 各 国 的 真 确 旅 行 证 件 样 本 的 大 量 数 码 彩 色 图 像 。 本 处 亦 装 设 了 视 像 光 谱 对 比 仪 , 对 即 时 侦 测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伪 造 或 非 法 涂 改 痕 迹 , 特 别 有 效 。

除 精 密 仪 器 外 , 本 处 亦 利 用 轻 巧 的 便 携 鉴 证 装 置 和 伪 证 检 测 仪 , 方 便 前 线 人 员 即 场 快 速 检 查 怀 疑 的 伪 证 。 此 外 , 本 处 的 容 貌 辨 认 系 统 , 能 有 效 加 强 侦 测 多 重 身 份 的 个 案 。

另 外 , 本 处 使 用 先 进 的 调 查 分 析 软 件 , 对 协 助 调 查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和 偷 运 非 法 入 境 者 集 团 的 活 动 及 有 关 的 情 报 , 可 进 行 更 详 细 的 分 析 。

行 动 研 究

行 动 研 究 组 负 责 搜 集 、 分 析 及 发 放 有 关 本 处 关 注 事 项 的 资 料 , 并 密 切 注 意 偷 运 人 口 的 手 法 和 使 用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罪 案 的 趋 势 。

该 组 进 行 的 工 作 , 不 但 能 为 本 处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出 入 境 事 宜 的 情 报 , 亦 有 助 入 境 处 与 其 他 政 府 机 关 、 领 事 馆 、 内 地 及 海 外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交 换 情 报 。 年 内 , 该 组 曾 派 员 到 韩 国 交 流 有 关 工 作 经 验 及 伪 证 侦 测 技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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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出入境事务机关派员访问本处 ,互相交流有关工作经验及伪证侦测技巧。

年 内 , 该 组 并 为 本 处 的 在 职 人 员 、 本 地 及 海 外 执 法 机 关 人 员 举 行 鉴 定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及 伪 造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工 作 坊 。 此 外 , 该 组 亦 为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银 行 及 私 人 机 构 等 需 经 常 处 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人 员 举 办 讲 座 , 讲 解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防 伪 特 征 及 辨 别 伪 造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要 点 。

该 组 亦 负 责 管 理 执 法 展 览 馆 。 该 展 览 馆 展 出 有 关 执 法 行 动 的 图 片 和 报 告 、 检 获 的 证 物 和 各 种 执 法 装 备 , 从 中 介 绍 执 法 科 多 样 化 的 工 作 和 成 绩 。 此 外 , 展 览 馆 储 存 了 超 过 32 000 件 被 本 处 检 获 的 伪 证 物 品 , 包 括 各 类 伪 造 文 件 如 护 照 、 身 份 证 及 证 明 书 等 , 以 及 用 来 制 造 伪 证 的 用 具 , 例 如 印 章 及 铸 模 等 。 展 览 馆 内 亦 展 示 各 类 样 本 以 供 训 练 及 展 览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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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执法展览馆展出有关执法行动的图片、报告、检获的证物和各种执法装备。

检 控 、 递 解 及 遣 送 离 境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对 在 本 港 触 犯 《 入 境 条 例 》 、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及 其 他 与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有 关 罪 行 的 人 士 , 共 提 出 8 836 项 检 控 。 此 外,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生 效 的 《 2009 年 入 境 ( 修 订 ) 条 例 》 加 入 了 第 38 AA 条 , 禁 止 接 受 雇 佣 工 作 及 开 办 业 务 等 事 项 。 违 例 者 经 定 罪 后 ,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五 万 元 及 监 禁 三 年 。 修 订 条 例 生 效 后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共 有 84 名 违 例 人 士 被 检 控 。

本 处 亦 负 责 处 理 递 解 及 遣 送 离 境 令 的 申 请 事 宜 , 把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遣 离 香 港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分 别 有 659 及 279 人 被 递 解 出 境 及 被 遣 送 离 境 。

马 头 角 羁 留 中 心

本 处 设 于 马 头 角 的 羁 留 中 心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启 用 。 该 羁 留 中 心 全 日 24 小 时 运 作 , 并 可 在 同 一 时 间 容 纳 多 达 87 名 被 羁 留 人 士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曾 有 18 640 名 触 犯 入 境 法 例 的 人 士 在 该 中 心 被 羁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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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头角羁留中心

青 山 湾 入 境 事 务 中 心

接管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的行政管理及运作

青 山 湾 入 境 事 务 中 心 是 一 所 专 为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被 羁 留 及 等 候 遣 返 的 违 规 人 士 ( 年 龄 18 岁 或 以 上 ) 而 设 的 羁 留 中 心 。 该 中 心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开 始 运 作 , 当 时 为 协 调 政 府 内 部 资 源 以 及 基 于 人 手 情 况 , 本 处 与 惩 教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签 署 了 一 份 协 议 备 忘 录 , 将 中 心 交 由 惩 教 署 管 理 运 作 五 年 , 并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四 月 交 回 本 处 管 理 。 为 筹 备 接 管 该 中 心 , 本 处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五 日 成 立 青 山 湾 入 境 事 务 中 心 分 科 , 由 一 位 助 理 首 席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领 导 , 处 理 有 关 接 管 该 中 心 的 事 项 和 其 后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运 作 。 此 外 , 相 关 法 例 包 括 《 入 境 ( 羁 留 地 点 ) 令 》 ( 第 115 章 , 附 属 法 例 B ) 及 《 入 境 ( 被 羁 留 者 的 待 遇 ) 令 》 ( 第 115 章, 附 属 法 例 E ) , 亦 已 作 出 适 当 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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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羁留设施,用以羁留违反入境法例的人士。

训 练

鉴 于 管 理 该 中 心 的 工 作 性 质 与 其 他 入 境 事 务 工 作 有 别 , 派 驻 中 心 的 管 理 人 员 须 先 接 受 有 关 的 工 作 培 训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至 十 月 期 间 , 140 多 名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分 批 参 加 由 惩 教 署 协 办 的 三 星 期 训 练 课 程 , 其 中 包 括 一 星 期 的 院 所 管 理 和 另 外 两 星 期 的 战 术 训 练 。 前 者 主 要 是 院 所 日 常 管 理 及 运 作 的 讲 解 , 后 者 则 有 关 防 暴 训 练 和 防 暴 装 备 的 应 用 。 此 外 , 在 接 管 中 心 前 , 本 处 安 排 有 关 人 员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开 始 作 实 习 培 训, 由 现 时 驻 守 中 心 的 惩 教 署 人 员 带 领 , 让 各 人 员 深 入 了 解 日 常 运 作 的 执 行 细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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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的管理人员接受羁押院所管理训练和战术训练。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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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止 酷 刑 公 约 》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起 引 伸 适 用 于 香 港 。 因 应 终 审 法 院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就 一 宗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所 作 的 裁 决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当 局 制 订 了 一 套 行 政 机 制 , 以 处 理 就 《 禁 止 酷 刑 公 约 》 第 三 条 提 出 的 声 请 。 自 此 之 后 , 酷 刑 声 请 宗 数 大 幅 上 升 , 而 声 请 人 主 要 来 自 南 亚 及 非 洲 国 家 。 经 调 查 后 发 现 , 这 些 酷 刑 声 请 人 大 部 分 是 在 违 反 香 港 法 例 而 被 拘 捕 之 后 , 或 是 得 悉 将 被 遣 送 离 境 , 或 被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拒 绝 其 难 民 身 份 声 请 后 , 才 提 出 酷 刑 声 请 。

酷 刑 声 请 的 评 审 机 制 须 符 合 终 审 法 院 裁 决 所 订 明 的 规 定 , 即 当 局 须 设 有 一 套 高 度 公 平 评 审 酷 刑 声 请 的 程 序 。 无 法 确 立 声 请 的 酷 刑 声 请 人 , 会 按 本 港 法 例 被 遣 送 离 境 。 声 请 获 确 立 的 酷 刑 声 请 人 , 则 不 会 被 遣 送 到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他 们 可 能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的 地 方 。 不 过 , 当 局 会 考 虑 把 他 们 遣 送 到 不 会 有 遭 受 酷 刑 危 险 而 他 们 又 会 被 接 受 的 地 方 。 此 外 , 如 某 地 的 情 况 其 后 有 所 改 变 , 导 致 之 前 就 该 地 确 立 的 声 请 已 不 再 成 立 , 当 局 会 考 虑 把 声 请 人 遣 送 到 该 地 。

此 外 , 酷 刑 声 请 遭 否 决 的 声 请 人 可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十 三 款 , 透 过 呈 请 方 式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出 上 诉 , 反 对 入 境 处 处 长 就 其 声 请 所 作 的 决 定 , 或 申 请 司 法 覆 核 处 长 的 决 定 。 有 关 呈 请 会 根 据 行 政 长 官 转 授 的 权 力 予 以 考 虑 。 如 声 请 人 不 满 意 其 呈 请 被 拒 , 可 申 请 司 法 覆 核 有 关 呈 请 被 拒 的 决 定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 多 名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的 酷 刑 声 请 人 提 出 多 宗 大 规 模 的 诉 讼 。 当 中 的 司 法 覆 核 申 请 包 括 反 对 当 局 不 在 酷 刑 声 请 甄 别 过 程 中 向 酷 刑 声 请 人 提 供 法 律 代 表 , 以 及 反 对 在 酷 刑 声 请 会 面 期 间 不 准 许 法 律 代 表 在 场 的 政 策 , 违 反 高 度 公 平 标 准 。 原 讼 法 庭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作 出 裁 决 , 判 当 局 败 诉 , 当 中 裁 定 有 关 酷 刑 声 请 的 审 理 政 策 / 程 序 不 合 法 和 不 符 合 高 度 公 平 的 标 准 。 其 后 , 当 局 暂 时 停 止 审 理 酷 刑 声 请 , 以 便 改 善 有 关 的 审 理 程 序 。 经 与 当 值 律 师 服 务 就 有 关 为 酷 刑 声 请 人 提 供 公 费 法 律 支 援 试 行 计 划 的 行 政 安 排 达 成 协 议 后 , 当 局 根 据 重 新 制 订 的 酷 刑 声 请 审 理 机 制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恢 复 审 理 有 关 声 请 。

此 外 , 有 部 分 司 法 覆 核 申 请 质 疑 当 局 在 遣 送 前 羁 留 酷 刑 声 请 人 的 合 法 性 。 原 讼 法 庭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裁 定 当 局 胜 诉 。 声 请 人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申 请 , 反 对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 上 诉 法 庭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作 出 裁 决 , 裁 定 当 局 的 羁 留 政 策 未 能 易 于 知 悉 , 声 请 人 上 诉 得 直 。 然 而 , 上 诉 法 庭 支 持 原 讼 法 庭 的 判 决 , 指 出 对 正 在 等 候 被 遣 送 离 港 的 酷 刑 声 请 人 予 以 羁 留 的 权 力 原 则 上 是 可 行 使 的 。因 应 上 诉 法 庭 的 裁 决 , 当 局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修 正 了 有 关 的 羁 留 政 策 。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 原 讼 法 庭 审 理 另 一 宗 有 关 羁 留 合 法 性 的 司 法 覆 核 , 当 中 涉 及 上 诉 法 庭 的 有 关 裁 决 。 根 据 原 讼 法 庭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作 出 的 裁 决 ,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新 羁 留 政 策 实 施 后 所 作 出 的 遣 送 前 羁 留 ,并 不 抵 触 《 香 港 人 权 法 案 条 例 》 。

另 一 方 面 , 虽 然 《 1951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公 约 》 并 不 适 用 于 香 港 , 部 分 酷 刑 声 请 人 通 过 司 法 覆 核 提 出 质 疑 , 其 中 包 括 对 当 局 不 予 独 立 调 查 、 考 虑 和 决 定 难 民 声 请 政 策 的 质 疑 。 原 讼 法 庭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就 有 关 案 件 进 行 聆 讯 后 ,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作 出 裁 决 , 包 括 裁 定 当 局 并 无 责 任 对 所 有 难 民 声 请 人 进 行 甄 别 。 有 关 人 士 对 原 讼 法 庭 的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 上 诉 法 庭 已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一 日 完 成 聆 讯 , 但 仍 需 等 候 裁 决。

越 南 难 民 、 船 民 和 非 法 入 境 者

越 南 事 务 分 组

递 解 组 辖 下 的 越 南 事 务 分 组 负 责 一 切 与 越 南 难 民 、 船 民 和 非 法 入 境 者 有 关 的 事 宜 , 其 中 包 括 安 排 越 南 难 民 移 居 海 外 , 以 及 遣 返 越 南 船 民 和 非 法 入 境 者 。

移 居 海 外

由 一 九 七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获 本 处 协 助 移 居 海 外 的 越 南 难 民 有 143 714 名 。 除 了 已 获 准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难 民 外 , 仍 滞 留 本 港 的 越 南 难 民 有 25 名 。

遣 返

当 局 曾 在 过 去 实 施 两 个 不 同 但 同 时 并 行 的 计 划 , 把 被 甄 别 为 非 难 民 的 越 南 船 民 遣 返 越 南 。 这 两 个 计 划 分 别 是 由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署 ( 简 称 专 员 署 ) 统 筹 的 自 愿 遣 返 计 划 , 以 及 于 一 九 九 一 年 推 出 的 有 秩 序 遣 返 计 划 。 当 专 员 署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终 止 自 愿 遣 返 计 划 时 , 根 据 该 计 划 返 回 越 南 的 越 南 船 民 达 57 344 名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根 据 有 秩 序 遣 返 计 划 被 遣 返 越 南 的 越 南 船 民 及 非 法 入 境 者 则 共 有 18 535 名 。 所 有 返 回 越 南 的 越 南 船 民 均 获 保 证 不 会 受 到 迫 害 , 并 会 得 到 国 际 援 助 , 回 国 重 过 正 常 生 活 , 而 专 员 署 也 会 密 切 监 察 这 些 人 士 回 国 后 的 情 况 。

本 地 收 容 计 划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宣 布 实 施 一 项 扩 大 的 本 地 收 容 计 划 , 让 滞 留 在 港 的 973 名 越 南 难 民 及 435 名 合 资 格 的 越 南 船 民 申 请 在 港 居 留 。 该 计 划 普 遍 受 到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者 欢 迎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本 处 共 收 到 1 400 份 申 请 。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和 偷 运 人 口 活 动

香 港 是 一 个 国 际 都 会 , 同 时 亦 是 一 个 国 际 交 通 枢 纽 。 不 少 提 供 伪 造 证 件 的 犯 罪 集 团 及 非 法 移 民 都 利 用 香 港 方 便 完 善 的 对 外 运 输 网 络 进 行 偷 渡 活 动 。 入 境 处 一 直 全 力 打 击 这 类 不 法 活 动 , 成 功 遏 止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蔓 延 , 防 止 香 港 成 为 偷 运 人 口 活 动 的 中 转 站 。 本 处 的 专 责 调 查 组 于 八 十 年 代 初 成 立 , 专 责 调 查 有 组 织 的 违 反 入 境 法 例 罪 行 , 包 括 在 本 港 进 行 或 涉 及 本 港 的 偷 运 人 口 活 动 ; 此 外 , 亦 与 本 港 、 内 地 及 海 外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紧 密 合 作 , 携 手 打 击 有 组 织 的 偷 运 人 口 活 动 。

年 内 , 本 处 联 同 香 港 警 方 进 行 了 两 次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行 动 , 行 动 代 号 分 别 为 「 清 剿 行 动 」 及 「 指 引 行 动 」 , 成 功 瓦 解 不 法 份 子 贩 卖 菲 律 宾 及 泰 国 籍 女 子 到 色 情 场 所 从 事 非 法 工 作 的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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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处调查员向疑犯录取口供。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继 续 全 力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及 遏 止 不 法 份 子 在 申 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后 转 售 予 偷 渡 集 团 图 利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 本 处 与 香 港 警 方 进 行 了 一 个 代 号 为 「 沙 暴 」 的 联 合 行 动 , 成 功 拘 捕 11 名 涉 嫌 非 法 转 让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年 中 , 本 处 侦 破 了 一 个 利 用 伪 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及 转 换 登 机 证 手 法 , 协 助 内 地 非 法 移 民 经 香 港 偷 渡 前 往 外 国 的 偷 运 人 口 集 团 , 并 拘 捕 了 11 名 集 团 成 员。在 侦 破 该 集 团 后 , 二 零 零 九 年 下 半 年 在 港 截 获 的 伪 造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及 转 换 登 机 证 个 案 数 目 明 显 下 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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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职员在香港国际机场转机区进行突击检查。

本 处 亦 不 时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进 行 打 击 伪 证 行 动 , 堵 截 行 使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人 士 及 伪 证 集 团 的 成 员 。 行 动 中 , 本 处 人 员 除 了 在 抵 港 及 离 港 航 机 闸 口 进 行 检 查 外 , 还 在 转 机 / 候 机 区 、 登 机 闸 口 和 海 天 客 运 码 头 向 旅 客 抽 查 证 件 及 采 取 观 察 及 跟 踪 行 动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进 行 的 三 次 大 规 模 打 击 伪 证 行 动 中 , 共 抽 查 了 340 多 班 离 港 、 抵 港 航 机 及 从 海 天 客 运 码 头 抵 港 的 船 只 , 向 逾 420 名 旅 客 抽 查 证 件 , 并 扣 查 了 八 名 与 伪 造 证 件 有 关 的 人 士 。 有 关 行 动 显 示 本 处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的 决 心 。

年 内 , 南 亚 及 非 洲 裔 人 士 从 内 地 非 法 进 入 香 港 的 数 目 较 上 年 度 有 所 上 升 , 本 处 对 此 非 常 关 注 , 并 与 香 港 警 方 及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及 交 流 情 报 , 共 同 协 力 打 击 这 类 非 法 偷 渡 活 动 。

本 处 的 行 动 研 究 组 及 反 偷 渡 情 报 局 策 略 情 报 小 组 亦 密 切 留 意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的 最 新 趋 势 及 偷 运 人 口 集 团 的 惯 常 手 法 , 并 与 内 地 及 海 外 执 法 机 构 和 外 国 驻 港 的 对 口 单 位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交 换 有 关 情 报 及 趋 势 资 料 。 如 发 现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及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有 新 趋 势 , 即 会 通 知 前 线 人 员 提 高 警 觉 。

打 击 假 结 婚 罪 行

本 处 对 非 本 港 居 民 利 用 假 结 婚 来 港 居 留 的 问 题 一 直 非 常 关 注 。 这 些 人 士 藉 着 与 香 港 居 民 假 结 婚 进 入 香 港 , 为 求 最 终 达 到 来 港 定 居 的 目 的 。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 本 处 成 立 专 案 小 组 , 从 不 同 途 径 搜 集 情 报 , 并 作 出 深 入 调 查 , 以 期 向 犯 案 人 提 出 检 控 。 就 加 强 打击 假 结 婚 罪 行 , 本 处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进 行 了 一 项 大 规 模 行 动 , 成 功 瓦 解 一 个 活 跃 于 中 港 两 地 的 假 结 婚 集 团 , 共 拘 捕 了 23 名 香 港 居 民 及 九 名 内 地 居 民 , 当 中 六 名 香 港 居 民 为 集 团 主 要 成 员。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共 有 174 人 因 触 犯 假 结 婚 相 关 罪 行 而 被 检 控 , 当 中 包 括 假 结 婚 人 士 及 假 结 婚 集 团 成 员 。 被 定 罪 人 士 被 判 监 禁 的 刑 期 由 12 个 月 至 18 个 月 不 等 。

任 何 人 若 以 欺 诈 手 段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身 份 , 均 会 被 依 法 取 消 香 港 身 份 证 及 居 留 资 格 , 并 会 被 遣 返 原 居 地 。

交 换 情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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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派员参与在马来西亚举行的第十五届环太平洋出入境情报会议。

国 际 间 就 偷 运 人 口 及 伪 造 证 件 的 趋 势 交 换 资 料 和 情 报 , 对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至 为 重 要 。 入 境 处 经 常 与 各 驻 港 领 事 馆 举 行 定 期 会 议 , 商 讨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 罪 案 及 恐 怖 活 动 等 问 题 。 于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会 议 和 座 谈 会 , 例 如 在 印 尼 举 行 的 「 峇 里 进 程 - 偷 渡 、 贩 卖 人 口 及 相 关 跨 国 犯 罪 问 题 」 第 三 次 部 长 级 会 议 、 在 菲 律 宾 举 行 的 「 强 迫 童 工 生 产 / 人 口 贩 运 / 儿 童 色 情 观 光 业 地 区 研 讨 会 」 、 在 马 来 西 亚 举 行 的 「 第 十 五 届 环 太 平 洋 出 入 境 情 报 会 议 」、 在 泰 国 举 行 的 「 打 击 人 口 贩 卖 课 程 」 和 在 日 本 举 行 的 「 出 入 境 管 制 研 讨 会 2009 」 , 藉 此 与 海 外 执 法 机 关 建 立 有 效 的 沟 通 网 络 及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 以 便 交 换 情 报 及 积 极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 任 何 有 助 侦 查 、 阻 挠 或 遏 止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的 情 报 , 入 境 处 都 会 迅 速 透 过 现 行 机 制 通 报 有 关 机 关。

本 处 与 驻 港 领 事 馆 人 员 及 外 国 执 法 机 关 保 持 紧 密 连 系 , 积 极 进 行 出 入 境 情 报 交 流 , 以 打 击 跨 境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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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人员于修毕一个有关旅行证件辨识训练课程后与驻港荷兰领使馆人员合照。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 本 处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进 行 了 一 项 代 号 为 「 天 网 」 的 特 别 联 合 行 动 , 澳 洲 、 加 拿 大 、 法 国 、 以 色 列 、 荷 兰 、 英 国 及 美 国 驻 港 领 事 馆 的 代 表 人 员 亦 有 参 与 该 项 行 动 , 担 当 顾 问 或 观 察 人 员 的 角 色 。

该 行 动 旨 在 侦 查 证 件 诈 骗 罪 行 并 把 伪 证 使 用 者 绳 之 以 法 、 遏 止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 防 止 出 入 境 违 规 行 为 , 以 及 加 强 与 驻 港 领 事 馆 的 合 作 , 携 手 打 击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 行 动 中 成 功 拘 捕 12 名 涉 及 证 件 诈 骗 及 非 法 移 民 活 动 的 人 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