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提出的来港就业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内地中国居民以外的人士,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一般入境规定及以下条件,亦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内地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申请来港就业。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注2:
申请人如 (i) 曾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现拟根据技术专才类别再次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同一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或 (ii)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但工作范畴不同,均必先取得相关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否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所有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而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受配额限制。技术专才类别在推行首三年注3内共设有10 000个申请配额,每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以3 000个为限。
配额先到先得。申请人及其雇主透过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网上申请系统成功递交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即可视作取得配额。当整体配额或某个指定技术工种的配额用尽,入境处的网上申请系统便会暂停接受相关申请。如有申请最终未能获批,其所占的配额将释放予其他申请人使用。入境处会在特定时间重新开放网上申请系统,接受新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释放出的配额同为先到先得。
一般而言,如技术专才在逗留期限届满时(不论是雇佣合约完结或终止)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注4,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便不受配额限制,但个别技术工种的申请人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然而,如技术专才拟从事另一个指定技术工种,或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后,有意再次来港从事任何指定技术工种,便须重新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并受配额限制。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技术专才,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5,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有关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如保证人的雇佣合约于保证人获准的逗留期限届满前已终止,其受养人亦须在该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
注5: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
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学历、相关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详见ID 1032的附件二)〔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B. 雇主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需符合最低雇佣合约年期的规定(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相关指定技术工种所需的有效证明文件(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 12 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或雇主在紧接递交此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无须提交有关文件。
C. 每名随同技术专才来港的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
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重要须知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下的技术专才类别所递交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包括相关政策局/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申请人资历的结果(如适用)]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申请费用,入境处将无法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就《入境规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为「指明计划」。凡根据「指明计划」提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入境证申请或改变逗留条件(包括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有关主申请人及其每名受养人(如有)均须缴付不可退还的申请费及相应的签证签发费。有关收费架构请参阅指明计划签证申请的新收费架构。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发出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会载有缴付签证签发费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在缴付有关费用后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非内地居民
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申请人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电子签证」(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内地居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36个月。个别技术工种要求申请人在港累积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方可取得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有关技术专才如在申请入境时尚未取得相关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则在首次入境时一般只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并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惟不得转换技术工种。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除非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否则技术专才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不得转换工作范畴注1(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获准在港就业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并缴付相关的申请费。不论申请结果如何,已缴付的申请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一般而言,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技术专才类别所述的申请资格注2,并继续受聘从事相同技术工种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请注意,个别技术工种的申请人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亦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否则其申请将不获受理(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申请获批者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批出的延长逗留期限一般不多于36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
注2:
即 (i)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以及 (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
在获准的逗留期限内,技术专才如欲转换工作,须继续在港受聘从事同一技术工种注3,并仍然符合技术专才类别所订的申请资格注4,其申请才会获得考虑。一般而言,技术专才如获批准在首个入境期限(即24或36个月)内申请转换工作,除非申请时已符合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内有关延长逗留期限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否则只可继续在港工作至原定24或36个月的剩余期间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请注意,在港转换技术工种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注3:
就设有多于一个工作范畴的技术工种而言,这包括同一技术工种下的同一个或另一个工作范畴。
注4:
即 (i)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纪录;(ii) 申请人须符合「技术专才清单」中其所属指定技术工种所列明的最低资历要求,包括学历、年资、专业资格(如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 )及技能要求等(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以及 (iii)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相关技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并且不低于当时本港拥有专上教育非学位学历的人士的收入中位数(以较高者为准)。
如雇佣合约于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因任何原因而终止,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的技术专才须在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离开香港特区,两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此外,技术专才及其雇主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七天内透过入境处网上服务系统通知入境处合约终止日期。有关技术专才亦须尽快通知其受养人(如有)有关其雇佣合约终止和受养人须在限期内离港的规定。
有关技术专才在合约终止后两个月内或其获准逗留期限届满前(以较早者为准),即使因任何原因不获延长逗留期限/不获批准转换工作或没有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转换工作,日后仍可再次根据技术专才类别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来港从事相同的技术工种,惟必须持有有效的本地执业注册或牌照(如适用),并须视乎当时是否仍有配额,其入境申请方会获考虑(详见有关「技术专才清单」的资料)。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技术专才类别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