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高才通计划」)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 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 25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 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的人士(B类申请);
- 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获全球百强大学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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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通计划
高才通计划的常见问题
一般就业政策
(适用于非内地居民)
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
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 放宽申请资格:如拟引入人才的职位属「人才清单」表列的13项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计及房屋津贴等其他附带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条件)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雇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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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
有关优化措施的常见问题
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能够对本地经济 作出重大贡献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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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
有关优化措施的常见问题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适用于内地居民)
有意来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 放宽申请资格:如拟引入人才的职位属「人才清单」表列的13项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计及房屋津贴等其他附带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条件)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雇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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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有关优化措施的常见问题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获聘用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提出申请。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不限行业,并设有以下两套计分制度-
- 综合计分制-适用于高技术人才或优才
评核范畴:年龄、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人才清单、语文能力、家庭背景
- 成就计分制-适用于拥有杰出成就的优秀人才(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得主)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年度配额,为期两年
- 优化审批程序,以吸引更多世界级优才来港
- 按综合计分制入境的人士,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 综合计分制下给予拥有在跨国公司或知名企业工作经验的申请人额外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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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有关优化措施的常见问题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非本地科技人才可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
- 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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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创新科技署网页)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申请事宜(入境事务处网页)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常见问题(创新科技署网页)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一年寻找工作,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
- 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 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适用于非应届毕业生)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 扩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至涵盖本港大学大湾区校园的毕业生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为「2+3+3」年
- 扩展顶尖人才类别至根据本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人士,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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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常见问题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来港。计划不限行业,申请人在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计划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 年龄介乎18至40岁;在海外出生
- 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其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普通话或粤语)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为「2+3+3」年
- 扩展顶尖人才类别至根据本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人士,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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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的常见问题
各项输入人才计划的逗留期限模式
下表载述各项输入人才计划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及自该日起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计划名称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数) |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数)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一般申请 |
不适用 |
2+3+3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一般申请 |
1+2+2+3 |
2+3+3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
一般申请 |
1+2+2+3 |
2+3+3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 由2022年12月28日起,顶尖人才类别的审批将适用于所有输入人才计划,但申请人须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已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不少于两年,而且其在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港币200万元。申请获批的人士通常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或六年(视乎相关计划经修订的逗留期限模式而定)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 按有关计划成功获准来港人士,可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而他们在留港期间可工作或就读。
- 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七年后,根据有关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查询
如有查询 ,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852) 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与香港入境事务处联络。
其他资讯
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HKwelcomesU (有关在香港就业、营商及升学等的参考资料)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