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口老化及劳动力下降的人口挑战,我们须以外来人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补充本地劳动力,以建立香港的人力资本。除了推行新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外,我们亦会优化现行的人才入境计划,以提升香港在这方面的吸引力。当中包括放宽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 放宽「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并扩展该安排至本港大学大湾区校园的毕业生;取消「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年度配额同时优化审批程序,以吸引更多世界级优才来港。
自2022年12月28日起,如拟引入人才的职位属「人才清单」表列的13项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达港币200 万元或以上,雇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此外,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其首次以雇佣身份入境的逗留期限亦由两年放宽至三年,或根据其雇佣合约有效期而定,以较短者为准。
如拟招聘的职位属于「人才清单」表列的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雇主便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劳工及福利局将就「人才清单」表列的各个专业制定相关的职责说明以供雇主参考。属于「人才清单」所涵盖专业的人士,可透过「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总括来说,雇主须在申请表上填报及声明拟招聘的职位属于「人才清单」所列的专业,便无须进行市场供应测试而可申请引入有关人才。相信此举可进一步便利雇主申请引入相关专业所短缺的人才。
就「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申请而言,入境处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后,一般可在四星期内完成处理。
「年薪」是指计及房屋津贴等其他附带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条件。
在2022年12月28日前已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的人士,他们的逗留期限维持不变。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如获批准,他们会获准以雇佣身份和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延期逗留。(即逗留期限模式为「3-3」年。根据该两项计划入境的顶尖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优化措施只适用于2022年12月28日或之后递交的「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如在2022年12月28日前递交「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申请获批的人士会获准以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来港。(即逗留期限模式为「2+3+3」年,合资格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则为「2+6」年,延期逗留期间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可以。根据该三项计划来港的人士,如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其三年的逗留期限仍未届满,他们亦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別审批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成功申请人士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新获的五年逗留期限会从原来的逗留期限开始计算。
自2022年12月28日起,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其首次以雇佣身份入境的逗留期限可由两年放宽至三年。
在2022年12月28日前已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投资的企业家,他们的逗留期限维持不变。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申请获批准,申请人可以雇佣身份和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延期逗留。(即逗留期限模式为「3-3」年)。
优化措施只适用于2022年12月28日或之后递交的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如在2022年12月28日前递交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申请获批的人士将会获准以原有的逗留期限模式来港(即逗留期限模式为「2+3+3」年)。
有关工作经验的得分范畴调整后,计分制度的内容如下:
工作经验 |
不少于10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当中最少5年担任高级职位 |
40 |
不少于5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当中最少2年担任高级职位 |
30 |
不少于5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
15 |
不少于2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工作经验 |
5 |
不少于2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国际工作经验可获额外分数* |
15 |
如拥有不少于3年相当于学位程度或专家水平的跨国公司或知名企业的工作经验,如上市公司或位列《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财富》世界500强和胡润中国500强企业,可额外获取分数 |
20 |
最高得分 |
75 |
*在申请人原居国家/地区以外地方的工作经验
综合计分制调整后的最高分数由现时的225分增至245分,最低合格分数会维持现行的80分。
所有于措施推出后接获的申请,入境处将会根据新的计分制度审批。入境处会以便利的方式处理已接收和正在处理中而符合新增的得分范畴的申请。
可以。根据该项计划来港的人士,如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其三年的逗留期限仍未届满,他们亦可提出根据顶尖人才类別审批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成功申请人士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新获的五年逗留期限会从原来的逗留期限开始计算。
计划旨在吸纳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港人第二代子女回港。香港移民的第二代认识外地语文和文化,亦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是充沛劳动人口的一个珍贵来源。他们的家庭与香港有连系,因此回港寻求发展机会的意欲可能较大。
除一般的入境规定外,根据这计划申请来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准则:
- 年龄介乎18至40岁;
- 在海外出生(即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地方);
- 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申请人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以及
- 具充足经济能力,可应付申请人(倘有受养人,亦包括在内)的日常生活和住宿开支所需,而无须依靠公帑。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1999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解释,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中国籍人士,如其父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其出生时,为(i)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ii)已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则该等人士便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订明,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该等不具有中国国籍人士不能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符合申请「居权证」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出生时具「中国国籍」。一般而言,是指在该申请人出生时,其父或母仍未定居在外国,故申请人仍具有中国国籍,符合申请「居权证」的相关要求。
至于「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一般适用于不符合资格申请「居权证」的申请人,即申请人于海外出生时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你的父/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5月15日通过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而具有中国国籍,你的父/母便是中国籍人士。一般来说,如果你的父/母是在香港或中国其他地区出生,并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除非他/她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否则不论他/她现在是否持有或曾经持有外国护照,他/她仍可能被视为中国籍人士。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无法透过上述方法缴付费用,申请人则应在收到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批准通知书后,将银行本票或汇票(须列明正确的港币银码)邮寄予入境事务处。本票或汇票应由一间在香港有联系的银行发出,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请勿邮寄现金。当本处确认收妥有关费用后,申请人会收到通知,随后须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根据这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在首次入境时,申请人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但在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申请人则须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证明会继续在港就业或已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其申请可被拒绝。
申请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可按此在网上递交申请。
根据这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这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人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惟在其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获准以3-3年的模式在港延期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符合上段所载的准则及下列条件,可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申请人已根据本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
- 申请人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