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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雇主及其公司雇用非法劳工罪名成立

2019年7月16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其公司因聘用一名非法劳工,昨日(七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及罚款。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九月十三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在旺角一间餐厅拘捕一名从事洗碗工作的印尼籍女子。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劳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该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她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六星期。而持有该餐厅的公司亦被控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被判罚款八千元。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22-0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