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企业家来港投资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 |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 ||
b. |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 ||
c. | (i) | 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 | |
(1) | 业务计划 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须提交两年的业务计划,陈述其业务性质、业务市场分析、市场定位、经营方向、销售对象、产品营销策略等,以显示其业务适合并能够在香港发展。申请人亦须提交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财务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业务计划,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审视该业务能否配合香港整体的经济发展。举例而言,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属于或能否配合香港具优势的产业,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即贸易及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业)或经济发展委员会正探讨扶助的四个行业羣(即航运业、会展及旅游业、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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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额 申请人如在海外经营相关业务或参与在香港的业务,须提交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以显示其过去一年的营业额及盈利。开办业务的申请人则须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包括其营业额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及发展上的可行性。 入境处审理在港开办业务的申请时,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相关业务的投资或工作经验。有需要时,入境处会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评核申请人的业务是否适合并能够在香港持续稳定增长,并为所属行业注入新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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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资源 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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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款额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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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 申请人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及规模,定下组织架构,厘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雇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援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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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引进新科技或技能(如适用) 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申请人是否拥有注册专利,以支持香港的知识型经济长远发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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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初创业务 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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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 ||
(2) | 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 ||
(3) | 数码港培育计划; | ||
(4) | 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及 | ||
(5) | 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来港投资: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投资,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来港投资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投资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将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欲申请来港投资,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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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 999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999A)第2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影印本 |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证明的影印本(如银行对账单)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的影印本,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如适用) |
详细的两年投资计划,包括拟在港经营业务的详情、投资金额、开设的本地职位、设立的办公室/陈列室/仓库等 |
公司业务活动证明,例如合约、发票或正在磋商的商业交易证明影印本(如适用) |
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证明的影印本(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交易损益表、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成员身份(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以资证明)〔如申请人已在港作出投资〕 |
有关设立办公室的租赁协议/证明文件的影印本 |
已为本地雇员增设职位的证明,例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每月供款记录的影印本(如适用)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及商业登记详情,例如税务局表格1(a)/表格1(c)〔如申请人已在港作出投资〕 |
送交公司注册处存档文件的影印本,例如公司注册证明书/最近期的周年申报表/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细则 |
就经营业务所需的牌照或证书的影印本(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相关金融机构牌照)(如适用) |
列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有效支持的信件*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影印本和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的影印本,例如正式文件的影印本,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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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保证人)申请表(ID 999B)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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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来港投资(保证人)申请表(ID 999B) |
保证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影印本(如保证人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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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已填妥载于申请人「企业家来港投资申请表」(ID 999A)内乙部的表格 |
受养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ID 999A)第2页)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受养人与来港投资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影印本和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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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ID 91)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最近的签证/进入许可/入境盖印/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旧旅行证件(如适用)的正副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
现时公司发出的证明信,列明申请人对香港经济的贡献(包括已在港投资的金额、已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预计未来三年将会在港投资的金额和将会为本地雇员增设的职位与职位数目等)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列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有效支持的信件* |
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 ID 999A的乙部。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人士,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申请人或其在港保证人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 999A及ID 999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香港入境事务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分组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68号 都市总部大楼21楼 (邮编200001) |
[注]:
部份中国驻外使领馆对持外国普通护照的人士实施由「中国签证代办中心」处理赴港签证的安排。申请人可向就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查询有关详情。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缴费灵」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 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 查询申请进度。
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或「缴费灵」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沪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或驻沪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获准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24个月。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批出。
有关延长逗留期限详情可按此。
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来港开办或参与指定业务的人士,会获准以雇佣身份在港逗留。如他们拟开办或参与获批准以外的其他业务,须事先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投资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考虑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获准来港投资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