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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因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被囚

2013年2月1日

一名內地孕婦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名,今日(二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該名內地孕婦就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的控罪被判處監禁十二個月,而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則被判處監禁十二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被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入境事務處的調查發現,二十八歲的被告為一名內地居民。她於二○一二年五月四日與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結婚,其後以內地「單非」孕婦身分成功從一間私家醫院取得二○一三年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

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經中國客運碼頭抵港時被截查。在入境檢查時,被告向一名入境事務主任出示上述「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並向入境事務主任聲稱來港探望其丈夫,及聲稱其待產嬰兒的親生父親為她的丈夫。入境處對被告的申述存疑,於當日拒絕被告入境,並作進一步調查。

在調查期間,被告承認其待產嬰兒的親生父親實為她於內地的前夫。為了獲准入境,被告向入境事務主任訛稱她的香港丈夫為其待產嬰兒的親生父親;另外,為了來港分娩,她同樣向有關私家醫院預約分娩服務時,訛稱香港丈夫為其待產嬰兒的親生父親。

入境處現正繼續調查其他涉案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內地孕婦試圖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況。為配合落實內地孕婦『零雙非』政策,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加強截查內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打擊違法的內地孕婦,和任何協助或教唆她們違法來港產子的人士。」

發言人警告,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發言人補充,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任何人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同樣會被檢控及懲罰。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