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適用於獲「新型工業加速計劃」資助的公司)」(下稱「計劃」)前來/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技術人員,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計劃」旨在准許合資格公司有彈性地聘請在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以及先進製造與新能源科技範疇具備建設及營運全新的大型先進製造設施所需技術和經驗的非本地技術人員在香港特區工作。 獲「新型工業加速計劃」(下稱「加速計劃」)批准的公司須首先申請配額,而獲創新科技署(下稱「創科署」)發出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配額的24個月有效期內為合資格非本地技術人員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有關「計劃」的詳情,請參閱創科署網站內的《申請指南(TechTAS-NIAS)》。
「計劃」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在創科署批出配額後,如根據「計劃」提交來港就業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符合下列準則,可獲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處長考慮批准:
(a) |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註1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
(b) | 在遞交申請時,聘用公司獲創科署批出有效配額; |
(c) | 申請人為獲申請公司聘請在香港特區工作的全職僱員; |
(d) | 申請人主要在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與數據科學、或先進製造與新能源科技範疇從事建設及營運新的大型先進製造設施; |
(e) | 申請人持有相關範疇的高級文憑/高級證書(或獲認可的工程或科技學科的同等學歷),並具備最少四年在相關先進製造設施的實際經驗註2; |
(f) | 申請人其薪酬應不低於香港特區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
(g) | 申請人符合創科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就相關職位列明的特定條件; 以及 |
(h) | 聘用公司和申請人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
註1: 指根據「計劃」申請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業的個別人士。
註2: 不符合「計劃」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在此情況下,申請公司為相關個別人士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時應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在申請配額的階段,如申請公司預料擬聘用的非本地人士或未能符合所訂明的學歷要求,但具備特定技能/能力/經驗/成就,則應在配額申請表載述詳細資料,並提供充分理據。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工作或居留,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計劃」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及延長逗留期限。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根據「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現行的受養人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3,以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 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和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在港逗留期間,他們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並且可以在港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任何受養人延期逗留的申請只會在受養人仍然符合上文所列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如保證人的僱傭合約於保證人獲准的逗留期限屆滿前已終止,其受養人亦須在該合約終止後2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
註3: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 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 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 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以及(d) 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A. 申請人在申請入境時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經網上系統(www.gov.hk/tc/nonresidents/visarequire/visasentrypermits/applytechtas.htm)遞交申請,並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
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或特定範疇上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證明(如適用) |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 (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 (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正式文件,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
由申請人現時工作單位或內地有關機關簽發的赴港工作同意書 (見《申請指南(TechTAS-NIAS)》的附件B) (只適用於內地居民) |
B. 聘用公司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申請人經網上系統遞交申請後,僱主電子郵箱會收到透過系統發出的連結,僱主須經系統填寫所需資料及上載下列證明文件以完成餘下申請 |
創科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 |
聘用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聘書,註明職位、薪金、其他附帶福利及僱傭期的詳情 |
商業登記證 (如聘用公司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上市,或僱主在緊接遞交此申請前的24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則無須提交有關文件) |
C. 每名隨行受養人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經網上系統(www.gov.hk/tc/nonresidents/visarequire/visasentrypermits/applytechtas.htm) 遞交申請,並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
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的香港身份證 (如有) |
受養人與來港就業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身份證 (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和台灣身份證 (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文件正本)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根據「計劃」來港就業的申請,須於創科署發出的獲發配額通知書上列明的配額有效期內遞交。申請人、其隨行受養人(如有)及其聘用公司須透過以下連結在指定的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在網上遞交申請及上載所有證明文件,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www.gov.hk/tc/nonresidents/visarequire/visasentrypermits/applytechtas.htm。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親身遞交、郵遞或投遞等方式遞交的申請將不被接受。親身遞交、郵遞或投遞等方式遞交的申請將不被接受。
個別非隨行受養人其後如欲以受養人身份來港,有關申請辦法請參閱入境處網頁 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residence_as_dependant.html。
根據「計劃」遞交的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兩星期處理註1。倘若未能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完成處理有關申請。由於審批申請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並會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所有情況。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的政府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需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需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內地居民
獲批准來港的申請人,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如申請人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電子簽證」(只適用於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國籍人士: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
非內地居民
申請人抵港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根據「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 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 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 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計劃」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註1。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計劃」獲准以僱傭身份來港的人士只可從事入境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他們須事先得到入境處處長的批准,才可轉換工作。
如僱傭合約於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根據「計劃」獲准以僱傭身份在港逗留的人士須在合約終止後2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離開香港特區,兩者以期限較早者為準。如果他們在2個月內或其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重新獲得符合「計劃」申請條件的新聘用,可向入境處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
僱傭雙方必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透過入境處網上服務系統通知入境處合約終止日期(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terminatecontractorstudies.htm). 此外,僱傭雙方必須在上述時間內電郵至techtas-nias@itc.gov.hk,通知創新科技署有關合約終止的事宜。 電郵須提供僱傭雙方的姓名、簽證檔號以及合約終止日期。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及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根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適用於獲「新型工業加速計劃」資助的公司)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加速計劃)」) (下稱「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並繳付相關的申請費。不論申請結果如何,已繳付的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在第20段所訂「計劃」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註1。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A. 申請人在申請延期逗留時須上載的文件
所需文件 |
經網上系統(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applyextensionstay/othernpr.htm)遞交申請,並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蓋印/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及最近獲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
現時聘用公司發出的證明信,列明申請人現時職位、每月薪金及僱用期(只適用於沒有轉換工作的申請人) |
有關受養人的延期逗留安排,請參閱《受養人來港居留入境指南》(ID(C) 998)。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包括文件正本)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的具體情況及當時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需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就《入境規例》(第115A章)附表2而言,「計劃」為「指明計劃」。凡根據「指明計劃」提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證申請或改變逗留條件(包括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有關主申請人及其每名受養人(如有)均需繳付不可退還的申請費及相應的簽證簽發費。有關收費架構請參閱指明計劃簽證申請的新收費架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發出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會載有繳付簽證簽發費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