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以輸入勞工身份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就業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香港特區實施補充勞工計劃以處理屬技術員級別或以下輸入勞工的申請。該計劃由香港特區勞工處負責執行,以容許僱主在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僱員時,從香港特區以外輸入勞工。
僱主如有意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勞工,須首先向勞工處的補充勞工計劃申請辦事處遞交申請及取得原則上批准。在取得原則上批准後,僱主須在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上所訂期限內,安排其每名準僱員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項原則上批准即會自動失效。
根據上述安排獲准入境的輸入勞工,不可攜同受養人來港。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來港就業的輸入勞工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記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希為留意。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服務,協助受經濟轉型影響而需轉業的本地工人。僱主就輸入每名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港幣四百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要在輸入勞工的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交。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申請人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
---|
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申請表(ID 1001A) |
申請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貼在申請表格(ID 1001A)第1頁) |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的影印本,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現正在香港逗留,則須提交其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簽/延期逗留標簽的影印本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倘未獲簽發旅行證件,則可提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影印本(如有)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影印本 |
申請人體格上能勝任有關工作的證明的影印本,例如:體格檢查報告 |
申請人的澳門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影印本和台灣身份證影印本[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僱主須遞交的申請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請表格/文件 |
---|
聘用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申請表(ID 1001B) |
四份由僱主及輸入勞工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正本 |
由勞工處發出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的影印本 |
申請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給予在香港特區入境或逗留的准許,即告無效。
網上遞交申請
按此於網上遞交申請(適用於新聘輸入勞工的申請),並上載所有證明文件。
其他申請途徑
填妥的申請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連同所有證明文件亦可由申請人直接郵寄或透過在香港特區的僱主遞交至下列地址。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須妥為簽署。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樓
香港入境事務處收發分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僱主須與申請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合約期按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所訂為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簽妥的一式四份標準僱傭合約(LD 294),須連同申請表格(ID 1001A及ID 1001B)一併向入境事務處遞交。標準僱傭合約(LD 294)可向入境事務處總部免費索取。
中國內地勞工如欲透過補充勞工計劃來港工作,其申請必須經由其準僱主向香港入境事務處遞交。由中國內地勞工直接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服務,協助受經濟轉型影響而需轉業的本地工人。僱主就輸入每名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港幣四百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要在輸入勞工的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交。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入境事務處在收齊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六星期處理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齊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事務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事務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由入境事務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獲准輸入勞工的僱主須繳交徵款,供僱員再培訓局加強培訓及再培訓服務,協助受經濟轉型影響而需轉業的本地工人。僱主就輸入每名勞工的徵款必須一筆過繳付,數額則按港幣四百元乘以僱傭合約期內的月數(以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算。徵款要在輸入勞工的申請獲批准後,並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簽證/進入許可前繳交。不論任何情況,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發還。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
「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獲批准來港的內地中國居民須向備存其戶口登記的公安局申領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電子簽證」。
輸入勞工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完成其僱傭合約。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輸入勞工來港就業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
輸入勞工來港後,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標準僱傭合約(LD 294)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輸入勞工完成合約後,即須返回原居地。合約如中途終止,勞工只可獲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約終止後的兩個星期,或至逗留期屆滿為止,兩者以較短的期限為准。
僱主或輸入勞工可在僱傭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根據僱傭合約,他們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對方,或支付代替通知金。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的七天內,將終止通知書的影印本分別寄往或傳真至勞工處補充勞工科(傳真號碼:2542 2742)和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傳真號碼:2824 2067)。若事前並無通知而終止合約,僱主則必須在終止合約後一個工作天內,將終止通知書的影印本分別送交該兩個部門。通知書上須列明輸入勞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適用)、香港身份證號碼、合約終止日期及入境事務處檔案編號。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
本網頁旨在為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人士、輸入勞工、內地學生、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不適用於輸入勞工),概述有關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資料。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人士、輸入勞工、內地學生、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不適用於輸入勞工),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內地居民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人士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人士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來港人士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人士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受養人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可按此。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處理時間須視乎個別申請及當時收到的數目而定。請留意,每年六月至八月為申請高峰期,處理簽證申請時間可能較長。
申請人應遞交已填妥的表格ID 91。如果申請人尚未年滿16歲,申請表格必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如果申請人以受養人的身份在港逗留,申請人應同時遞交由保證人填妥的表格ID 481A。若申請人的保證人為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申請人亦須同時填妥表格ID 481B。有關的表格可向入境事務處總部及各分區辦事處免費索取。申請表格亦可於此下載。
註: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視乎申請人現時的逗留身份。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須帶備下列表格和證明文件(正本):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的內地居民
#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仍然符合該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下列條件,可被界定為頂尖人才: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來港的人士
以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身份留港的申請人
以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身份留港的申請人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該安排所載延期逗留的準則及下列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來港的人士
以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
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
*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綜合計分制」核准來港不少於兩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受養人
^只適用於首次申請
重要須知
除上述文件外,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以支持你的申請,尤其是如你在最後一次獲發批准曾經轉職或轉校。你亦可能需要遞交部分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入境香港特區或在港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遞交申請方法如下:
申請地點
入境事務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六樓
辦公時間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此透過網上或通過24小時的電話預約服務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時間以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申請一般在本處收到所有所需的證明文件後起計,約二至三個星期可處理完畢。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如有其他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熱線電話(852) 2294 2190﹑傳真至(852) 2877 77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查詢。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在繳費和領取「電子簽證」時,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