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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中文及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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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邮:enquiry@immd.gov.hk |
| 递交填妥表格方式 | |
|---|---|
| 邮寄地址: |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人事登记纪录组 |
| 亲自递交: |
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 |
| 电邮地址: | |
| 传真号码: |
(852) 2824 1662 |
| 查询电话: |
(852) 2824 6111 |
请注意: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并同意将你的个人资料转交选举事务处作核对选民登记册内有关资料的用途,本处只会在你于人事登记办事处完成办理香港身份证申请/换领程序;或完成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更改地址通知书后,才把你相关的个人资料转交选举事务处。如选民登记册内的有关资料须作更改,选举事务处会另行通知你相关安排。除非你已另行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所需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你在选民登记册内的登记资料并不会因是次香港身份证申请/换领或通知而作出更改。
更改选民登记册内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为每年6月2日。由于选举事务处在收到本处转交的个人资料后需时处理,因此选举事务处建议,即使选民同意入境事务处向选举事务处转交个人资料以作核对资料用途,选民应另行于每年6月2日或以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指定的申请表格和所需证明文件。有关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的详情,请浏览选举事务处网页 (vr.gov.hk) 或致电该处热线 (2891 1001)。
补充附注
请注意:如果你是已登记选民,并同意将你的个人资料转交选举事务处作核对选民登记册内有关资料的用途,本处只会在你于人事登记办事处完成办理香港身份证申请/换领程序;或完成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更改地址通知书后,才把你相关的个人资料转交选举事务处。如选民登记册内的有关资料须作更改,选举事务处会另行通知你相关安排。除非你已另行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所需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你在选民登记册内的登记资料并不会因是次香港身份证申请/换领或通知而作出更改。
更改选民登记册内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为每年6月2日。由于选举事务处在收到本处转交的个人资料后需时处理,因此选举事务处建议,即使选民同意入境事务处向选举事务处转交个人资料以作核对资料用途,选民应另行于每年6月2日或以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指定的申请表格和所需证明文件。有关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的详情,请浏览选举事务处网页 (vr.gov.hk) 或致电该处热线 (289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