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亲友不幸去世,不论是否死于自然,其亲属的首要义务是为其办理死亡登记,即担任申报人。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第14条,死于自然的死亡个案,必须在24小时内 (不包括行程所需时间、入夜后至黎明前的一段时间及《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所界定的公众假期) 办理登记。任何人拒绝或无合理辩解下不依从法例办理死亡登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2,000元或入狱六个月。
在大部分情况下,在死者去世前最后患病期间为其诊治的註册医生会签发一份死因医学证明书(表格18);申报人须携同该证明书到死亡登记处办理死亡登记。
港岛死亡登记处及九龙死亡登记处于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上午(公众假期除外)处理死于自然的死亡个案登记,而生死登记总处逢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由上午10时至下午12时30分提供有关服务。此外,有些新界警署,例如长洲及梅窝的警署,亦就其区内发生的死亡个案提供死于自然的死亡个案登记服务。
一般查询
热线:(852) 2824 6111
传真:(852) 2877 7711
电邮地址:enquiry@immd.gov.hk
申报人应携带下列文件的正本前往办理死亡登记:
此外,申报人亦须提供死者的职业、国籍、婚姻状况等资料。
办理死亡登记一般需时30分钟。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为死亡证明书)可在10分钟内签发。
办理死亡登记是免费的,但如申报人欲领取一份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则须缴付港币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