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親友不幸去世,不論是否死於自然,其親屬的首要義務是為其辦理死亡登記,即擔任申報人。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必須在24小時內 (不包括行程所需時間、入夜後至黎明前的一段時間及《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所界定的公眾假期) 辦理登記。任何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在大部分情況下,在死者去世前最後患病期間為其診治的註冊醫生會簽發一份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申報人須攜同該證明書到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港島死亡登記處及九龍死亡登記處於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上午(公眾假期除外)處理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登記,而生死登記總處逢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由上午10時至下午12時30分提供有關服務。此外,有些新界警署,例如長洲及梅窩的警署,亦就其區內發生的死亡個案提供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登記服務。
一般查詢
熱線:(852) 2824 6111
傳真:(852) 2877 7711
電郵地址:enquiry@immd.gov.hk
申報人應攜帶下列文件的正本前往辦理死亡登記:
此外,申報人亦須提供死者的職業、國籍、婚姻狀況等資料。
辦理死亡登記一般需時30分鐘。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死亡證明書)可在10分鐘內簽發。
辦理死亡登記是免費的,但如申報人欲領取一份死亡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