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介绍有关终止对受雇、受训或就读人士的保证的资料(不适用于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入境人士)。
倘若所获受雇或受训的保证被终止,申请人或保证人应尽快以书面或传真通知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或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适用于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或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人士或以受训身份获准入境的内地居民)。
延期逗留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五楼
传真号码:2586 1431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六楼
传真号码:2824 2067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的输入劳工,有关对其终止受雇保证的资料,已详列于「输入劳工来港就业入境指南」(ID(C)1002 )。
未经入境事务处许可,非本地雇员∕受训人士不得转换工作或从事兼职工作。违反逗留条件者可能会被检控。
如院校或非本地学生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有关课程,院校须由终止修读课程日起计七天内将「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由院校填写)(ID 977)送交入境事务处。
已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可邮递或传真至入境事务处延期逗留组或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适用于内地学生)。该两个办事处的地址及传真号码已载于上文。
非本地学生的逗留条件如载有〝或终止修读课程日计四週内,以较早日期为准〞,必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的四星期内离开香港。如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离港,即因违反逗留条件而触犯入境条例。
根据「从香港以外地区聘用家庭佣工的雇佣合约」(ID 407) 第12项,雇主及佣工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于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副本递交入境事务处处长。
佣工或其雇主可递交已填妥之「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ID 407E)或以信件形式发出通知。
终止合约通知书可以邮寄、亲身、图文传真或网上递交。
入境事务处在收到通知书后,会核对通知书上的资料,并发出确认书予雇主。如有需要,入境事务处或会就有关终止合约的事宜联络雇主或佣工索取进一步资料。请注意,佣工须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
办理终止保证的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