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介紹有關終止對受僱、受訓或就讀人士的保證的資料(不適用於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入境人士)。
倘若所獲受僱或受訓的保證被終止,申請人或保證人應盡快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逗留組或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適用於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或補充勞工計劃獲准來港人士或以受訓身份獲准入境的內地居民)。
延期逗留組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五樓
傳真號碼:2586 1431
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入境事務大樓六樓
傳真號碼:2824 2067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獲准來港的輸入勞工,有關對其終止受僱保證的資料,已詳列於「輸入勞工來港就業入境指南」(ID(C)1002 )。
未經入境事務處許可,非本地僱員∕受訓人士不得轉換工作或從事兼職工作。違反逗留條件者可能會被檢控。
如院校或非本地學生在課程屆滿前終止該學生修讀有關課程,院校須由終止修讀課程日起計七天內將「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由院校填寫)(ID 977)送交入境事務處。
已填妥的「終止修讀課程通知書」可郵遞或傳真至入境事務處延期逗留組或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適用於內地學生)。該兩個辦事處的地址及傳真號碼已載於上文。
非本地學生的逗留條件如載有〝或終止修讀課程日計四週內,以較早日期為準〞,必須在終止修讀課程後的四星期內離開香港。如未能在指定時限內離港,即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觸犯入境條例。
根據「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ID 407) 第12項,僱主及傭工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副本遞交入境事務處處長。
傭工或其僱主可遞交已填妥之「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或以信件形式發出通知。
終止合約通知書可以郵寄、親身、圖文傳真或網上遞交。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通知書後,會核對通知書上的資料,並發出確認書予僱主。如有需要,入境事務處或會就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聯絡僱主或傭工索取進一步資料。請注意,傭工須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
辦理終止保證的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