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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調查外籍家庭傭工在外留宿

2012年7月7日

入境處發言人今日(七月七日)表示,入境處今天早上在薄扶林村進行突擊巡查,發現有外籍家庭傭工未有按僱傭合約居住在訂明的僱主住所。

行動中,入境處共檢查二十五名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當中一名外傭涉嫌在申請外籍家庭傭工簽證時與其僱主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現正接受調查。入境處正追查有關僱主有否在申請外傭時提供虛假資料。如發現有人在申請外傭簽證時存心欺騙,訛稱外傭來港後會在僱主住所留宿,入境處會考慮作出檢控。此外,入境處亦會將有關個案轉介勞工處及地政總署,以跟進有關僱主有否違反勞工條例以及該等出租單位有否獲得批准改變土地用途。

根據現行政策,有意聘用外籍傭工的僱主,必須與外傭簽訂一份標準僱傭合約(I D 4 0 7)。按該合約第三項條件的規定,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根據第十五項條件的規定,若在標準僱傭合約條款有效期間作出任何變更或增加,須按該條款提出申請。此外,如在二○○三年四月一日前已獲批准讓其外傭在外住宿的僱主,若繼續僱用外傭,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則仍可繼續讓其外傭在外住宿。

如外傭或僱主違反外傭須於僱主的地址工作及居住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27-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