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
即時申請
本網頁載列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傭工)的資格準則、申請手續及注意事項,供有意從外國聘用傭工的人士參閱。
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註1工作和居住。
-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註2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 違規行為"部分。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 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註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僱主如有以下任何一項違規行為或被裁定犯有以下任何一項罪行,在一般情況下,將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傭工:
- 入境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例如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
-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或違反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ID 988B)內第5部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繳交的徵款均不會退還。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約需時四至六個星期審核聘用傭工的申請。如無特別需要,切勿向本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形,因此舉只會延誤審核工作的進度。
申請手續
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
即時申請
傭工應填寫申請表格ID 988A 。僱主應填寫申請表格ID 988B 。有關申請表格(ID 988A 及ID 988B)可向下列辦事處免費索取:
- 入境處總部;及
- 入境處各分處(港島區簽發旅行證件辦事處除外)。
申請表格亦可於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下載。
以下注意事項旨在為僱主提供指引,以便為新聘的傭工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入境簽證申請書。申請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已載列於"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一覽表"。請按照下列步驟辦理手續。漏辦任何一項或會導致申請延誤或被拒。
安排傭工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及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
- 傭工必須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ID 988A),並在其上簽署和貼上照片。
- 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均須由僱主填寫及簽署,然後交給傭工,待他/她同意後簽署。填妥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應按以下方法分配︰
- 僱主及傭工各保存一份;
- 有關國家的駐香港特區領事館保存一份;以及
- 一份供入境事務處為傭工辦理簽證之用。
- 遞交申請書時,僱主應夾附以下文件︰
- 傭工的旅行證件影印本,其上載有他/她的個人資料、證件到期日及所持任何返回原居地簽證(如適用)的資料;
- 經有關駐香港特區領事館公證作實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正本(如有關駐香港特區領事館有此要求的話);以及
- 傭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適用)。
註: 傭工在上述申請表 及僱傭合約(ID 407)上的簽署必須與他/她在護照上的簽署相同。傭工須持有有效的國家護照。在任何情況下,傭工獲准留港的指定期限都不會超過護照到期日前的一個月。
步驟二︰填妥ID 988B
填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 請填妥各項;以及
- 請緊記簽署。
註:僱主在申請表 上的簽署必須與標準僱傭合約(ID 407)上的簽署相同。
步驟三︰夾附證明文件
請夾附下述證明文件︰
- 僱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 (如僱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 。
- 顯示僱主在扣除他/她的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的證明文件。該等證明文件包括︰
如僱主是某公司的僱員-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或
- 顯示過去三個月月薪自動轉帳的銀行存摺/月結單;或
- 僱主公司在過去三個月發出的薪俸結算書/通知單;或
- 可顯示僱主持有可觀資產的證明,例如最近期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少於港幣350,000元)等。
如僱主是自僱人士或是公司董事-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或
- 公司利得稅報稅表及可證明僱主與公司關係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股份分配紀錄[表格1(b)];或
- 可顯示僱主的公司獲批的銀行信貸額的銀行證明書或可顯示僱主持有可觀資產的證明,例如最近期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少於港幣350,000元)等。
- 僱主在標準僱傭合約(ID 407)上所填報住址的證明,即最近期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或過去三個月內的水費/電話費/電費單等公用設施帳單。
如合約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屋苑的單位,則應提供以下文件︰- 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批准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
- 與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訂立的租約第一至四頁副本,其上載有地址及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如證明文件不是僱主本身名義的,請另提供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公司年報、股份分配紀錄[表格1(b)]等。
- 證明傭工具備至少兩年家庭傭工經驗的薦書。該薦書必須載有撰寫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核實。
步驟四:遞交全部文件
- 申請人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連結)遞交網上申請。
-
另外,申請人亦可將上述全部文件按下列地址寄交本處,或親身前來本處遞交: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地下
文件收發小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入境事務處處長收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以上各項是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訂立的規定,至於有關國家在僱傭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規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響到傭工在香港特區受僱,僱主應向有關國家駐港的領事館查詢最新情況,然後才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合約,以便為傭工申請簽證。
重要須知:
- 如非入境事務處提出要求,請勿遞交文件正本(標準僱傭合約(ID 407)除外)。
- 如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香港特區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違法,而任何獲發的簽證即告無效。任何協助或教唆他人觸犯此等罪行的人士,亦可遭刑事檢控。
- 如遞交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本處不會受理申請,並會將申請書退回僱主或其代表。
- 傭工申請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入境事務處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約需時四至六個星期審核聘用傭工的申請。如無特別需要,切勿向本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形,因此舉只會延誤審核工作的進度。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後
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
即時申請
在申請獲認取後,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儘管僱主已遞交上述所有證明文件,入境事務處仍可能要求他們就有關申請前來面晤。此外,負責審核申請的人員或會按個別情況要求僱主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在完成審核申請後,入境事務處會以郵遞或電郵方式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標準僱傭合約(ID 407)不得轉讓。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ID 407E)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www.gov.hk/fdhtermination遞交。請參閱"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傭工通常獲准留港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日起計兩個星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ID91)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
如在僱傭合約上登記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僱傭合約中的住宿及家務安排有任何變更,僱主及外傭須填寫表格ID 407G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遞交。
如果新地址屬房屋署或房屋協會轄下屋苑,僱主應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協會批准該外籍家庭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信
- 該單位租約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