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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凡拟在港结婚人士,不论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你拟于香港登记结婚,你须事先递交通知书予婚姻登记官。若你选择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递交,你可经网上预约。有关网址为: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bookgivingmarriage.htm
你亦可透过24小时互动话音系统(电话号码:3102 3883)进行预约递交通知书。
成功预约的人士,最少其中一方必须于预约系统指定的日期及时间亲身前往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届时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费用为港币3 0 5元。
如你打算在预约递交通知书时,同时登记礼堂预留之优先筹号,以便你在心仪的日期,于你所选的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你需提前预约:即于婚礼举行日期三个月前的14日内,经网上取得预约及优先筹号登记,先到先得。
举例说明提前预约日期如下:
拟举行婚礼日期 | 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 (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 |
提前14日内网上预约 登记日期 |
---|---|---|
27/05/2024 | 27/02/2024 | 13/02/2024 - 26/02/2024 |
01/08/2024 | 02/05/2024 (01/05/2024为公众假期) |
18/04/2024 - 01/05/2024 |
如上例所示,可予选择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不会早于你举行婚姻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
在你拟结婚的日期,若你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仍有你心仪的举行婚礼时段供你挑选,当你成功完成预约程序后,电脑系统会给你:
优先筹号会让你在应约递交通知书当日,根据到场各准新人所持筹号的先后次序,让各人拣选各自婚礼的举行时段。请注意:你必须按照预约时间,准时抵达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事处递交通知书。若你未有依时到达,你所作网上预约、以及你所获编配之拣选婚礼时段的筹号,均会逾时无效。
如果你们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并希望在香港举行婚礼,你们应该直接致函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索取一份拟结婚通知书表格及「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21B)。该处地址为: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你亦可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表格及资料表。
填妥并签署通知书表格后,该表格须由你们所居住国家的公证人认证。请注意,如男、女双方居住于不同的地区/国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当地找认可的公证人认证(即发出通知的一方)。请将已认证的表格及填妥的资料表,连同证明文件副本及一张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面额港币305元的银行汇票,以空邮挂号方式寄交,或透过你们的香港联络人或婚姻监礼人递交至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如汇票并非以港币结算,你们需要额外缴交兑换货币所需的银行手续费港币100元。请勿邮寄现金。
如你们打算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请在资料表上注明拟举行婚礼的日期及婚姻登记处。在收妥经认证的通知书、有关订明费用及证明文件后,你会获发信确认预约详情。请注意,婚姻登记处就举行婚礼设有配额。为方便因额满关系未能按你意愿安排婚礼而须另作安排,你可于资料表上提供多于一个日期及婚姻登记处的选择,你亦可提供你的电邮地址以方便联络。
如你们的婚礼将在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你们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你们应确保已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你俩到港后,须与婚姻监礼人会面或于办公时间内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出示你们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及先前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递交通知书的一方并须在登记官前或婚姻监礼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该宗婚姻并无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亦无其他法律上的阻碍。该誓章须在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前作出。如由婚姻监礼人监誓,请预留足够时间让婚姻监礼人将有关文件送交登记官,以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请留意,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处网页下载或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 出示以下文件:
法定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如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须经由公证人认证。如提交的所需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27(1)条的规定,如结婚双方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该段婚姻即属无效。《婚姻条例》附表5有列明血亲及姻亲关系的定义,现载录如下:
《婚姻条例》附表5
第1部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亲等限制关系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母亲 | 父亲 |
领养母亲或前领养母亲 | 领养父亲或前领养父亲 |
女儿 | 儿子 |
领养女儿或前领养女儿 | 领养儿子或前领养儿子 |
父亲的母亲 | 父亲的父亲 |
母亲的母亲 | 母亲的父亲 |
儿子的女儿 | 儿子的儿子 |
女儿的女儿 | 女儿的儿子 |
姊妹 | 兄弟 |
父亲的姊妹 | 父亲的兄弟 |
母亲的姊妹 | 母亲的兄弟 |
兄弟的女儿 | 兄弟的儿子 |
姊妹的女儿 | 姊妹的儿子 |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前妻的女儿 | 前夫的儿子 |
父亲的前妻 | 母亲的前夫 |
父亲的父亲的前妻 | 父亲的母亲的前夫 |
母亲的父亲的前妻 | 母亲的母亲的前夫 |
前妻的儿子的女儿 | 前夫的儿子的儿子 |
前妻的女儿的女儿 | 前夫的女儿的儿子 |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亲等级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前妻的母亲 | 前夫的父亲 |
儿子的前妻 | 女儿的前夫 |
根据《婚姻条例》第21条规定,为进行婚礼的誓词仪式,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首先向双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
「在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提醒你们: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和[女方姓名],你们的婚礼虽然没有世俗或宗教仪式,但你们在本人和现时在场的人面前当众表示以对方为配偶,并为此签名为证后,便成为合法夫妻。」
男方随后须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男方姓名]愿以妳[女方姓名]为我合法妻子。」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方随后须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女方姓名]愿以你[男方姓名]为我合法丈夫。」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 沙田婚姻登记处 |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 屯门婚姻登记处 | |||||||
---|---|---|---|---|---|---|---|---|---|---|---|---|
(a)礼堂数目 |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 1 |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 1 |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 2 | 沙田婚姻登记处 | 2 |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 1 | 屯门婚姻登记处 | 1 |
(b)每间礼堂的大约面积(平方米) |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 88 |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 41 |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 礼堂(UB) : 75 礼堂(3/F) : 50 |
沙田婚姻登记处 | 42 |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 100 | 屯门婚姻登记处 | 100 |
(c)每间礼堂宾客的座位 |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 45 |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 32 |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 礼堂(UB) : 40 礼堂(3/F) : 16 |
沙田婚姻登记处 | 25 |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 50 | 屯门婚姻登记处 | 72 |
(d)每间礼堂可供站立的人数 |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 | 约 30 |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 | 约 12 |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 礼堂(UB) : 约 25 礼堂(3/F) : 约 12 |
沙田婚姻登记处 | 约 15 | 将军澳婚姻登记处 | 约 30 | 屯门婚姻登记处 | 约 38 |
《婚姻条例》第40条规定,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的司法复核一案的判决,如某人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则就《婚姻条例》而言,该人在手术后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
终审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及《婚姻条例》第40条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词的涵义,必须被视作及解释为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而该人的性别必须由适当的医疗组织证明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已经改变。」
于判词第124段,终审法院裁定与W处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有权被视为符合《婚姻条例》第40条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中「女」的定义。而于判词第125段,终审法院裁定若一名变性人在透过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种形式的异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础下,获医疗组织证明她或他的性别已经改变,则无论如何应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
符合以下说明的外科程序,即属整项性别重置手术-
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登记官将视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的重置性别为该人的性别。因此根据《婚姻条例》,该人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如欲申请将礼拜场所「该场所」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该场所的神职主管须将塡妥的申请书(SF/MR/9)连同下列所需文件:
以邮寄方式递交至: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2楼
生死及婚姻登记(支援)组
请注意本处只会在收妥以上所列文件后,才对有关申请作出处理及审批。
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的配偶并不会因缔结婚姻而自动享有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权利。有关详情及其他香港政府就结婚事宜给香港居民提供的资讯及服务,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gettingmarried.htm
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拟结婚人士须在结婚前最少15个整天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拟结婚的其中一方须面见登记官并作出誓章。如拟结婚人士有听觉或言语能力的困难,根据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有关作出宣誓的安排,他们可带同手语传译员或谙熟手语的亲友协助,以完成相关法定程序,而该负责手语传译的人亦须向登记官作出声明,以证明他已将有关的誓章、誓词或声明内容向拟结婚人士作出真实明确及清晰的传译。于举行婚礼当天,手语传译的安排相约。如有需要,市民可参考社会福利署有关听觉受损人士综合服务中心的相关支援服务网页(连结)。
不懂中文或英文的拟结婚人士,亦可带同传译员或亲友协助。此外,入境处各办公室有无障碍主任当值,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适切协助。拟结婚人士如有其他特别需要,请向婚姻登记处查询。
如你曾在香港登记结婚及想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你可申请翻查相关纪录及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如你想领取一份文件以证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记结婚,你可递交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申请。然而,若翻查结果显示由于你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纪录,以致不符合资格获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并注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记结婚的日期。
如你需要与婚姻登记有关的文件用作其他目的(如结婚、团聚、办理遗产、移民等等),我们建议你在递交以上任何申请前先向有关机构查询相关的文件要求,以确保你能作出合适的申请。
总括而言,与婚姻登记纪录有关而可供申请的类别和可获签发的文件如下:
申请种类 | 签发文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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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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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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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你须填写一份申请书(MR35)及缴交翻查结婚纪录的订明费用。你须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的正本,亲身向任何一间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你亦可以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填妥的申请书须连同你的香港身份证副本、载有你个人资料与签名的旅行证件副本及订明费用,寄交至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办理。申请书上的签名须跟你旅行证件上的签名相同。假如你的旅行证件在香港以外地区签发,该旅行证件的副本须由一位公证人签名认证。
在提交申请当日,你须缴付翻查结婚纪录费用港币140元。如翻查结果显示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会获签发无结婚纪录证明书,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680元,有关费用会于领取证明书时收取。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付款。期票恕不接受。如你在港有婚姻登记纪录,你会获发一封婚姻纪录函件,领取该函件无需缴费。
如以邮递方式申请,你须以本港银行发出的划线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以港币缴付翻查结婚纪录费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受。有关费用需连同申请书邮寄给本处。你亦可透过网上方式注一缴交有关费用。如你在港并无婚姻登记纪录,你将获书面通知缴付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费用。如证明书需邮寄至香港以外地区,你须缴付附加费港币70元,如需以空邮递送证明书,须另加一般空邮邮费。切勿随申请书寄附现金。
注一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如果你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注1、有关人士注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递交你的要求。请注意,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你须在递交要求时一并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你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翻查结果和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及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补充资料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子:
如你需要申请翻查父母的香港结婚纪录及索取有关结婚纪录的核证副本用以处理遗产事宜,你须提交以下补充资料: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并未能提供其同意书,你另须提交下列补充资料:
(请注意:以上例子仅作参考,登记官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批申请。)
视乎个案性质,你可能需要提交进一步资料。经考虑后,如登记官信纳你的要求与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相符,你会收到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的通知。
注1:就结婚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
注2: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
透过婚姻监礼人发出的通知书须于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公开展示15整天(由展示日起计)。
婚姻监礼人应尽早送交通知书,最好不迟于拟结婚日期前一个月,以便办事处有充裕时间办理有关手续。
[请参阅香港法例第181章 《婚姻条例 》第9条及「婚姻监礼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通知书的公开展示日期及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的日期举例如下:
送交通知书日期 例如2015年12月8日 |
公开展示日期 由以下日期开始 |
领取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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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官于当天下午二时前收到 | 2015年12月9日 | 2015年12月24 日 |
登记官于当天下午二时后收到 | 2015年12月10日 | 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25至27日为公众假期及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