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设立香港结婚纪录的目的是: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申请人曾在香港登记结婚及欲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他/她可申请翻查相关纪录及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下文载述如何及何处申请该纪录、处理申请所需时间、申请费用以及领取方法。
重要提示﹕有关人士须确定所需服务的类别才递交申请。如欲领取无结婚纪录证明书而非结婚证书核证副本,请浏览“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以获得更多相关资料。
与婚姻登记纪录有关而可供申请的类别和可获签发的文件如下:
申请种类 | 签发文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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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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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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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该段婚姻的详情以申请翻查结婚纪录。除非申请是在举行婚礼当日递交,否则申请人须缴交翻查纪录的订明费用。
如翻查找到有关的结婚纪录,申请人可在再缴交另一订明费用后领取有关的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如翻查未能找到有关的结婚纪录,或申请人并不需要该结婚证书的核证副本,他/她将会获发一张显示翻查结果的收条。
申请人可亲身、以邮递方式或透过互联网递交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的申请书。
亲身递交
申请人可前往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婚姻登记处,亲身递交已填妥的申请书。
以邮递方式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申请,请将已填妥的申请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领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申请书(表格MR10)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网上申请
申请人为登记资料当事人(即结婚纪录中的新郎或新娘)、有关人士(即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可登入"相关主题"下的超连结,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须在亲身递交申请时出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经网上递交申请的人士须在领取结果或纪录时出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邮递申请的人士须提供其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如申请人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则须一并出示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
申请人如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须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视乎个案性质,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资料。
于柜枱办理亲身递交的申请一般需时约10分钟。透过互联网递交申请所需时间为10至20分钟。
翻查香港结婚纪录及签发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则需时7个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注:在某些繁忙时段或繁忙期间,又或倘若个案涉及复杂情况,则未必可以达标。
亲身递交
以邮递方式申请
网上申请
注一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亲身递交申请
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前往其递交申请的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
以邮递方式申请
如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翻查结果及/或结婚证书核证副本将会邮寄给申请人。
网上申请
如于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须亲身前往所选择的领证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证书的核证副本。
申请人须列印或储存此确认书,或抄录确认书上的申请档案编号及领证登记处。当到达领证登记处时,申请人需提供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申请档案编号,以便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
如你是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请紧记带同同意书正本及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副本前来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否则你将不会获发有关的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