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科技人才,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12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有关公司亦须符合增聘本地人才从事科技相关工作的规定。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 创新科技署网站内的「申请指南–TechTAS 01 」及「申请指南–TechTAS 02 」。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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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申请人,可按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和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在港逗留期间,他们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并且可以在港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他们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受养人仍然符合上列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两星期处理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 申请人须递交的入境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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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填妥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 ID 1024)甲部 |
申请人的近照(把近照贴在申请表( ID 1024)第1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影印本;或特定范畴上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证明影印本(如适用) |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的影印本,例如正式文件的影印本,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 ID 1024第9页){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B. 聘用公司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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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聘用公司填妥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 ID 1024)丙部 |
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影印本 |
聘用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的影印本,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如雇主在紧接递交申请前的18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便无须提交。) |
C. 每名随同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所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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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已填妥载于申请人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 ID 1024)乙部 |
受养人的近照(把近照贴在申请表( ID 1024)的相应页面)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聘用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须于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列明的配额有效期内递交。在递交申请前,表格必须填妥及妥为签署。申请人如未能填妥有关表格或提供所需证明文件,其申请可能会被延误。倘若申请人有随行受养人,每名受养人均须个别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 ID 1024的乙部。个别受养人其后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及个别提交申请,他/她须填妥《受养人来港居留申请表》( ID 997)。如受养人为16岁以下,表格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填妥的申请表格( ID 1024或 ID 997)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可直接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聘用公司或本地代理人亲身送交或邮寄到下列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6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入境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两星期处理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适用于每名申请人及受养人)须在申请获批准后缴付,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易办事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在缴付有关费用后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申请人应亲身前往入境处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标签,或由其聘用公司或本地代理人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
内地居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如申请人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为电子通行证,须于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一并出示其获发的进入许可标签。倘若申请人具有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为本式,则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通行证的空白签注页上,并须于办理入境手续时出示通行证。如申请人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申请人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出示(只适用于下列居住在海外的中国籍人士: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非内地居民
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有效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办理入境手续时出示。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注1。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选择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为免生疑问,聘用公司就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担保,无须申请配额。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有关延长逗留期限详情可按 此。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