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内地中国居民注1,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讀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详情可按此。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有关一般就业政策详情可按此。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2,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读及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 990A)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ID 990A)第2页)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影印本 |
由申请人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见ID 990A第8页)〔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聘用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 990B) |
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雇佣合约或聘书的影印本,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雇佣期的详情。 |
商业登记证影印本^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繫、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
---|
受养人已填妥载于申请人「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申请表」(ID 990A)内乙部的表格。 |
受养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ID 990A)第2页)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受养人与来港就业申请人的关係证明文件影印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影印本和台湾身份证影印本〔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併出示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专业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以雇佣身份逗留24个月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较短者为准)。他们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仍会以雇佣身份留港,而其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获准来港的专业人士,在递交延期逗留申请时,如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及下列条件,可选择根据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成功申请者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有关延长逗留期限详情可按此。
申请人须提供文件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例如由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以雇佣身份来港的专业人士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他们须事先得到入境处处长的批准,才可转换工作。有关申请须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考虑批准。至于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的顶尖专业人士,他们如在获准逗留期间转换工作,只须以书面通知入境处。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