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 母 為 子 女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後 , 如 欲 為 子 女 加 名 或 改 名 , 可 向 任 何 一 間 出 生 登 記 處 提 交 申 請 。 然 而 , 如 兒 童 已 年 滿 11 歲 , 則 不 得 在 出 生 登 記 記 項 內 加 名 或 改 名 。
父 母 為 子 女 申 請 加 名 或 改 名 , 子 女 無 須 親 臨 登 記 處 。 如 要 申 請 加 名 或 改 名 後 的 出 生 登 記 記 項 的 核 證 副 本 , 則 須 繳 付 有 關 法 定 費 用 。
父 母 如 欲 為 子 女 申 請 加 名 或 改 名 , 可 向 任 何 一 間 出 生 登 記 處 提 出 。
一 般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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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郵 : enquiry@immd.gov.hk
父 母 為 子 女 申 請 加 名 或 改 名 , 必 須 親 臨 登 記 處 宣 誓 , 並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一 般 情 況 下 , 辦 理 為 兒 童 加 名 或 改 名 的 申 請 需 時 25 分 鐘 。 加 名 或 改 名 後 的 出 生 登 記 記 項 核 證 副 本 , 則 可 於 申 請 後 的 9 個 工 作 天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在 繳 付 法 定 費 用 後 領 取 。
嬰 兒 出 生 後 42 天 內 申 請 加 名 或 改 名 , 無 須 繳 交 費 用 。 如 在 出 生 42 天 後 申 請 , 則 須 繳 付 港 幣 425 元 ; 加 名 或 改 名 後 的 出 生 登 記 記 項 的 核 證 副 本 , 每 張 為 港 幣 140 元 。
申 請 人 可 於 申 請 後 9 個 工 作 天 ( 工 作 天 是 指 星 期 一 至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 在 繳 付 法 定 費 用 後 , 領 取 加 名 或 改 名 後 的 出 生 登 記 記 項 核 證 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