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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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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申請手續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申請後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為新生嬰兒辦理旅行證件的特別安排

由即日起在香港出生的新生嬰兒在辦妥出生登記手續後,如需申請旅行證件(包括回港證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並符合有關申請資格,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可憑即日簽發的香港出生證明書,在同日(註: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時30分前及星期六上午11時前,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帶同新生嬰兒到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的接待處辦理申請旅行證件的手續。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須帶備下列證件

(一) 新生嬰兒的香港出生證明書[註:香港出生證明書第(11)項必須是「確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a)項」];
(二) 新生嬰兒近照[註:申請回港證需兩張照片,申請特區護照需三張照片(必須是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三) 同意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四) 已填妥的旅行證件申請表格[ID73A (回港證申請)或/及ID842及ROP 3 (特區護照申請)];以及
(五) 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ID641)及該副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如有查詢,請致電入境事務處查詢熱線2824 6111與本處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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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