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取得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为死亡证明书),可申请翻查死亡登记纪录及/或申请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在申领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时,申请人须出示旧有的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记纪录的结果。如未能出示以上文件,或以上文件上的死亡登记编号难以辨认,申请人须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记纪录的申请。
特定查册
一般查册
申请人可亲身、以邮递方式或透过互联网递交翻查死亡登记纪录及领取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的申请书。
亲身递交
申请人可前往以下任何一间登记处,亲身递交有关申请:
以邮递方式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请将申请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相关主题”内的超连结,进行网上申请。
如选择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出示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如申领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须出示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或其影印本,或以往翻查死亡登记纪录的结果;否则,申请人须先行提出翻查死亡登记纪录的申请。如以邮递方式或透过互联网递交申请,则须在领取核证副本时出示有关文件。
亲身递交
处理亲身递交的申请需时约10分鐘。如申请人所翻查的死亡登记纪录已转换为电脑纪录,则翻查结果及/或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可在10分鐘内签发。否则,处理申请的时间如下(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 众假期除外):
至于翻查死亡登记纪录的「一般查册」,则没有特定处理时间。当有结果时,入境事务处将会另行通知。
网上申请
处理网上申请所需的时间为10至20分鐘。申请人会获通知前往他/她所指定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的日期。
翻查死亡登记纪录
领取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
亲身付款
以港币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付款,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邮寄
本地申请人可以港币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付款;海外申请人则可以港币银行汇票邮寄付款,银行汇票抬头人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受。申请人亦可选择以网上方式注一付款。请勿邮寄现金。
网上付款
申请翻查死亡登记纪录所需的费用,会在网上即时收取;至于申领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的费用,则会在申请人指定的登记处,于领取文件时才收取。
注一如申请人选择以网上方式付款,他/她须以同一方式缴付所有申请费用。本处会于收到申请后联络申请人有关支付费用的安排。
亲身递交申请
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前往他/她递交申请的出生/死亡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
以邮递方式申请
如以邮递方式递交申请,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邮寄给申请人。
网上申请
如于网上递交申请,申请人须亲身前往他/她所选择的领证登记处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在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手续时,此项申请的领证日期会显示于「确认书」内。请列印或储存此确认书,或抄录确认书上的申请档案编号、领证日期及领证登记处。当申请人到达领证登记处时,需提供确认书的列印本或申请档案编号,以便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
如申请人在领证日期后6个月内仍未前往该领证登记处领取,该申请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被注销。
无人领取的翻查结果及/或有关记项的核证副本将会于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后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