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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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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登记事项证明书》的申请资格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身份证持有人可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其身份证纪录上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等。

《登记事项证明书》样本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登记事项证明书》样本

申请简介(影片):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

申请手续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申请後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

亲身申请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或授权他人代领。获授权的代表必须年满18岁,并在领取证明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及授权书(如在申请时未有提供)。

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授权他人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获授权的代表必须年满18岁,并在领取证明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及授权书(如在申请时未有提供)。

海外申请

如果已缴交申请证明书的费用,申请人可以要求以挂号邮递把证明书寄往指定地址。此外,申请人亦可以亲自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或授权他人代领。获授权的代表必须年满18岁,并在领取证明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及授权书(如在申请时未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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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