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及政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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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的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在处理特区事务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则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人士的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换言之,在回归后,香港仍可处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务,并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权。

香港入境事务队致力实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采取执法行动,同时亦注重为游客、商务访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设施。因此,本处在执行签证管制方面的目标为:

  • 防止不受欢迎人物入境,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 为输入优秀人才及专业人士提供方便的安排,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并同时保障本地劳动人口免受不公平的竞争;以及
  • 令游客和商人来港更加方便,使香港成为一个具吸引力的旅游和商业中心。

 

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

没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免签证入境的人士除外)、就业、投资、受训、居留或就读,均须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方可来港。这个在来港前预办入境检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确保只有符合现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获准来港,亦可防止不受欢迎的人物进入本港。

 

为进一步扩阔人才网络,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合资格大学名单增加了13间海内外顶尖院校。

为进一步扩阔人才网络,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合资格大学名单增加了13间海内外顶尖院校。

签证及政策部

签证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处长掌管,负责制定和推行有关签证/入境许可证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该部由签证管制(政策)科和签证管制(执行)科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领导。签证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 制定和覆检有关签证事宜的政策和审批程序,以应付本港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配合外围环境的转变,方便访客来港,改善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的政策管理,以及提高此制度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 按照现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处理来港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入境申请;
  • 处理由访客和非永久性居民所递交的延期逗留申请;
  • 防止可能会对香港的安全、繁荣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的不受欢迎人物入境;
  • 处理由声称凭借父亲或母亲的血统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籍人士所提出的香港特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以及
  • 处理有关居留权证明书及签证管制事宜的上诉、反对和司法复核个案。

 

来港旅游

香港一直以来对访客实施开放的出入境政策。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内地访客的入境事宜,须受另一套安排规管。欲来港探亲或观光的内地居民,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适用的赴港签注。他们可来港逗留7至90天。

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的内地访客,每次入境可获准逗留不多于7天。「个人游计划」最初在4个广东省城市推行,并在其后数年陆续增加适用城市数目至二零零七年共49个内地城市,包括广东省所有21个市及其他省份的28个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及武汉。

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起,「个人游计划」扩展至西安市及青岛市,并自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进一步扩展至太原市、呼和浩特市、哈尔滨市、拉萨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及乌鲁木齐市。

目前,「个人游计划」的适用城市已增至59个,包括了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其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来港旅游。

深圳市户籍居民如持有具「一周一行」个人游签注的通行证,可在每个周一至周日前往香港一次,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

中央政府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恢复深圳市户籍居民赴香港「一签多行」个人游签注,并实施新安排,把合资格人士由深圳市户籍居民扩展至持有居住证的深圳市非户籍居民。

持有通行证的内地商人如欲来港作商务探访,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商务签注。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持商务签注赴港人士的在港逗留期限由7天延长至14天。

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的台湾居民,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并逗留最多30天。

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自行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电子服务平台,免费预办入境登记。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其间登记人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接近390万人次办妥登记。

现时有19个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地区参加并全面推行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商务旅游证)计划,即澳洲、文莱、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及越南。

商务旅游证持证人可于该证的有效期内多次免签证前往已获预先审批的成员地区,而每次可逗留长达两至三个月。来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使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的专用柜枱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获得香港预先审批的持证人亦可登记使用e-道服务。

商务旅游证持证人前往所有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

美国及加拿大亦在其国际机场内设置特别通道,让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办理入境手续,但持证人仍须遵守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美国或加拿大签证(如适用)。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签发超过15万张商务旅游证,并处理了超过94万宗由其他成员地区转介的预先审核要求。

「工作假期计划」旨在促进香港与各参与国在文化及教育方面的交流,从而加强彼此的双边关系。持有参与国护照的人士,如年龄介乎18至30岁并通常居于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为度假,均合资格根据这项计划来港。目前参与这项计划的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匈牙利、爱尔兰、日本、韩国、荷兰、新西兰、瑞典及英国。参与计划的人士可在香港逗留最多12个月,并在留港度假期间从事短期工作。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超过17 200宗申请。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除某些类别人士获豁免预办入境登记而继续享有免签证访港待遇外,印度国民须预先在网上申请和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继续享有免签证前来香港旅游或过境不超过14天的待遇(乘搭航机直接过境以及不会离开机场过境候机室者除外)。印度国民须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平台申请预办入境登记。预办入境登记费用全免。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登记有效期内,登记人可多次免签证来港旅游,每次最多可逗留14天。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151万人次办妥登记。

 

入境处全力推行经优化的各项人才入境计划,以配合特区政府把香港打造成为国际人才集聚高地。

入境处全力推行经优化的各项人才入境计划,以配合特区政府把香港打造成为国际人才集聚高地。

方便访客来港的措施

本处不时检讨签证管制制度及审批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实施新措施,务求使游客和商务访客来港更为便利。

须持签证访港的旅客如确实有需要经常来港,而在过去12个月内曾访港3次或以上,其间并无不良纪录,或本处信纳其访港有利香港,可申请签发多次来港旅游签证。

为了使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出入境更加便利,凡年满11岁并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旅游证),可于办妥登记后,持有效并已登记的旅游证于香港各管制站以访客身份使用e-道服务出入境香港。

为促进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往来,继二零二三年放宽越南国民申请「一签多行」签证来港旅游或洽谈商务的门槛后,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相关放宽措施已扩展至涵盖柬埔寨、老挝及缅甸国民。同时,这四个东盟国家的国民所获发的「一签多行」签证有效期,亦由两年增至三年。

对于经本地旅行代理商递交签证申请的东盟国家团体旅客,本处已增设加快审批通道,在收齐所需文件后,审批时间可大幅缩短至约两星期。

政府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推出为期两年的仲裁访客先导计划,方便合资格可免签证访港国家的国民以访客身份短暂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经检视后,政府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布延长仲裁访客先导计划,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另外,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所有访客,包括须签证访港国家的国民,以及内地、澳门和台湾居民。

「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导计划」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根据计划,获政府相关决策局/部门认可的主办机构可向指定界别内相关的非本地人才发出邀请信,获邀人士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参与指定短期活动,而无须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获邀的非本地人才须为本地短缺的人才或其来港出席指定短期活动有助经济发展或达致相关政策目标。

经检视后,政府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把计划恒常化,以及扩大计划的涵盖范围至更多认可机构及指定活动,包括新增18个认可机构和扩展1项指定短期活动。计划恒常化后名为「为来港参与指定界别短期活动的访客提供入境便利计划」,并继续涵盖现有12个界别(即医疗卫生、高等教育、文化艺术、体育、文物、创意产业、创新及科技、香港桂冠论坛、航空、国际 /大型活动、金融,以及发展与建筑),其他安排则维持不变。

二零二四年,计划惠及的非本地人才逾16 000名。

 

人才入境计划优化措施

为配合政府积极抢人才、留人才,把香港打造成为国际人才集聚高地的措施,本处继续推行经优化的各项人才入境计划,为香港的多元化发展注入新动力。

政府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优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综合计分制」,采用更客观清晰的计分准则,同时简化申请甄选程序。优化后的「综合计分制」以评核问卷取代原有的逐项计分方式,由12项评核准则组成,涵盖六大范畴,即年龄、学历、语文水平、工作经验、收入及是否拥有业务。申请人如符合当中最少6项准则,即可提交申请。本处会向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担任主席的评核委员会提交合资格的申请,然后由评核委员会因应其甄选结果,向本处处长提供意见。优化后的「综合计分制」不设年度配额。

为进一步扩阔人才网络,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高才通计划的合资格大学名单增加了13间海内外顶尖院校。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名单上共有198间合资格院校。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按高才通计划A类申请获批人士的首个签证年期,已由两年延长至三年,以便他们尽早规划带同家人移居香港。新措施亦适用于该日期前已获批的A类人才。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政府暂免在港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地本科生参与兼职工作的限制,以增进他们对在港工作的亲身体验,从而提升毕业后留港发展的意欲。合资格的全日制非本地本科生,可在修读认可课程期间从事兼职工作,工作时数及地点不受限制。

政府于二零二二年年底以试行形式把大湾区校园毕业生纳入「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为期两年。二零二四年十月,政府宣布延长有关安排两年至二零二六年年底。

 

内地推动人才「南下、北上」流动的便利措施

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内地当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试点实施人才签注,以便利大湾区内地人才南下来港进行交流访问。符合资格的六类人才(即杰出人才、科研人才、文教人才、卫健人才、法律人才及其他人才)可以向内地当局申请人才签注。有关人士如持有具人才签注的通行证,可多次往来香港,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30天。

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人才签注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北京及上海。

 

本处的电子化签证申请服务已扩展至所有签证类别,涵盖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让申请人可在网上完成整个签证服务相关的申请流程。

本处的电子化签证申请服务已扩展至所有签证类别,涵盖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让申请人可在网上完成整个签证服务相关的申请流程。

来港就业

为吸引高收入人才及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高才通计划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以试行形式实施,为期两年。合资格人才包括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年薪达港币250万元或以上的人士、毕业于合资格大学并在过去五年内累积三年或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士,以及未符工作经验要求但最近五年内毕业于合资格大学的人士。

根据高才通计划入境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3-3-3年(A类申请)或2-3-3年(B类及C类申请),而获准延期逗留的顶尖人才一般可延期逗留6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高才通计划延期逗留申请的受理时间,由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暂时提前至届满前3个月。自高才通计划推出至二零二四年年底,已有超过91 000宗申请获批。

香港是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具备香港缺乏但所需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非内地居民,以及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均可申请来港工作/投资。

二零二四年,逾100个国家/地区合共35 058名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获准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从事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工作或投资业务。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旨在吸引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及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的人才需求,提高香港的竞争力。此计划没有设定行业限制。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20万名不同行业的内地专业人才透过此计划获准来港工作。

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可申请来港工作,惟申请人必须在海外递交申请,而且在紧接申请前必须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期间,已有超过10 400名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获准来港工作。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若招聘填补的职位空缺属香港「人才清单」表列51个香港最需要的行业及专业领域,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雇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3-3-2年,而获准留港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则为3-5年。

本处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进一步吸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以及加强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根据本安排申请留港工作,均属于非本地应届毕业生类别。他们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非本地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申请的人士。他们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申请获批人士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和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本处的批准。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政府扩大「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适用范围,即包括修读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此安排以试行形式推出,为期两年。二零二四年十月,政府宣布延长有关安排两年至二零二六年年底。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入境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2-3-3年。顶尖人才类别亦适用于根据这个计划获准来港的人才,获准留港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为2-6年。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16万名非本地毕业生根据此安排获准在港工作。

政府于二零一八年六月推出「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让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机构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向本处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3-3-2年,而获准留港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则为3-5年。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有583名申请人根据此计划获准来港。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并采用计分制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获批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用。所有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资格」,才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设有12项评核准则,而以「成就计分制」接受评核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才可获得分数:(i)曾获得杰出成就奖(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或(ii)可以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例如曾获业内颁发终身成就奖)。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3-3-2年,而获准留港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则为3-5年。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超过36 700名申请人根据本计划通过「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咨询委员会」或政府评核委员会的甄选(包括392名符合「人才清单」要求而额外获得30分的申请人)。

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发展,本处推出「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此计划不设配额,而申请人亦无须在来港前已获得聘用。

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入境的人士的逗留期限模式为2-3-3年。顶尖人才类别亦适用于根据这个计划获准来港的人才,获准留港的顶尖人才的逗留期限模式为2-6年。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750宗申请。

政府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推出特别计划,让难以在本地聘请合适护理员的院舍营办者输入护理员,并将之前在「补充劳工计划」下批出并在港工作的4 000多名护理员纳入计算,合共配额上限设定为7 000个。政府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公布增加8 000个配额,上限提高至15 000个,在随后三年分批提供予院舍申请。自特别计划推出至二零二四年年底,本处共接获6 233宗输入护理员的签证/入境许可申请,当中5 904宗获批。

政府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推出行业计划,容许建造业及运输业(包括航空业及公共小巴/客车行业)的雇主在符合指定准则的情况下申请输入劳工配额,其中建造业有12 000个,运输业界有8 000个,包括航空业的6 300个及公共小巴/客车行业的1 700个配额。截至二零二四年年底,本处共批准了14 937宗申请。

「补充劳工计划」旨在有限度地输入劳工,使无法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的职位空缺得以填补,以纾缓劳工短缺问题。计划由成员包括雇主及工会代表的劳工顾问委员会监察。为纾缓不同行业人手短缺的问题,政府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推出「补充劳工计划」的优化措施,并将计划易名为「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相关的优化措施包括暂停执行「补充劳工计划」下26个职位类别及非技术/低技术职位一般不得输入劳工的规定,为期两年。同时,本处亦放宽获批输入劳工的逗留期限,由原本最长12个月增至最长24个月。二零二四年,本处共批准了17 832宗「补充劳工优化计划」申请。

当局准许外籍家庭佣工以受雇两年的合约形式来港工作,以减轻本港许多家庭的家务负担。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有超过36万名外籍家庭佣工,当中来自菲律宾及印尼的人数分别约占55%及42%。

 

来港就读

从外地来港的学生,可获准在根据《教育条例》及《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私立学校就读。他们亦可申请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设立。

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就非本地课程而言,自二零一六/一七学年起,内地学生可申请来港就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内地学生修读的课程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内地学生修读的课程须为本地课程);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全日制短期课程。内地学生亦可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非本地学生如符合相关资格准则,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并经他们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实习工作。此外,非本地学生如符合相关资格准则,亦可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和从事暑期工作。

二零二四年,已有74 466名非本地学生获准来港就读(包括65 284名内地学生)。

 

本处致力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可靠的签证申请服务。

本处致力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可靠的签证申请服务。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旨在让把资金带来香港投资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经检讨后,该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计划)(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

为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和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政府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推出新计划。在香港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及非住宅房地产达港币3,000万元或以上的合资格投资者,可以透过新计划申请来港。

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新计划容许申请人投资住宅物业,惟单一物业成交价须为港币5,000万元或以上,而房地产(包括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投资获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要求的总额上限为港币1,000万元。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若获给予「正式批准」,一般会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留港不多于24个月,其间申请人必须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申请人如持续符合新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及一般入境规定,经审批后一般可获准延期逗留不多于3年,其后再申请延期逗留不多于3年时,亦应遵照相同程序办理。

自新计划推出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已给予625名申请人「原则上批准」,让他们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以作出所承诺的投资。同时,共有215名申请人获给予「正式批准」来港居留。

 

受养人来港的安排

按照现行入境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获准来港就业(外籍家庭佣工及外地劳工除外)或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或根据高才通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配偶;或根据当地有效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其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均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亦可申请其60岁或以上的父母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受养人来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受养人须依靠保证人供养。保证人必须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二零二四年,本处共批出了108 410个受养人签证/入境许可证。

 

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就香港特区政府对内地居民来港定居所实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规定。该条文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内地居民可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该计划主要为协助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能有效规管内地居民来港定居。

单程通行证是由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所签发。现时每日的名额为150个,当中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凭借父亲或母亲的血统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出生人士,而30个则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二零二四年,有39 958名内地居民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经有关当局核实其资格,并获发给居留权证明书,以及把证明书附贴于单程通行证/有效旅行证件上,方可确立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243 000人根据这计划来港。

申请人反对入境处处长不发出居留权证明书或经核证副本的决定,可向入境事务审裁处提出上诉。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从入境事务审裁处接获超过1 570宗有关上诉。